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公訴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出庭支持公訴】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修改。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是檢察機關履行追訴犯罪以及法律監督職責的要求,也是發揮其訴訟職能的主要形式。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主要是考慮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不大,有利于節省訴訟資源。但是這一做法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人民檢察院無法監督法院的庭審程序,不能發揮檢察監督職能;二是公訴人不能掌握法庭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比如有新的證據、被害人給予諒解等等。有關方面提出,檢察機關負有訴訟監督職能,出庭支持公訴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責,從體現檢察職能的角度,建議規定對于所有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同時考慮到,根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第二百零八條(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后的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進一步擴大,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這些案件中有些可能是比較重大,對被告人判處較長刑期的,沒有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是不妥當的。綜合上述原因,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本條的規定作出了修改:刪去“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的規定,對于所有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在修改法律過程中,部分檢察機關的同志提出,改變檢察機關對于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不派員出庭的規定,在檢察機關公訴力量緊張的情況下,要求檢察人員一律出庭,會增加檢察機關的工作壓力,建議不作修改。經過反復研究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立法機關認為人員不足的情況可通過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等辦法解決,不應成為影響其不能充分履行檢察職能的理由。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公訴案件,無論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其中“支持公訴”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和維護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的公訴。檢察人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前要認真閱卷,熟悉案情和與本案有關的法律規定,制作公訴詞。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要通過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物證和法庭辯論,控訴犯罪,證實犯罪,分析犯罪的根源,揭露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提高人民群眾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根據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承擔調整量刑建議工作的也應是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人。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被告人的指控應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引用法律恰當、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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