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為維護紅十字標志的嚴肅性,正確使用紅十字標志,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94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使用辦法規定如何正確使用紅十字標志:
紅十字標志是白底紅十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一章第二條
紅十字標志是國際人道主義保護標志,是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特定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
除本辦法規定的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使用紅十字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一章第三條
紅十字標志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一章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紅十字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標志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第一章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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