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借條、欠條是保障債權的關鍵憑證。但因疏忽導致的書寫瑕疵,可能讓借款回收陷入僵局。日前,九原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就因方言諧音鬧出烏龍,為廣大群眾敲響警鐘。
案情回顧
2013年3月,薛某仙向王某某借款6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還款時間與利息計算方式。令人意外的是,借條落款姓名為“薛某心”,與借款人真實姓名一字之差。此后十年間,薛某仙未履行還款義務,王某某無奈訴至法院。庭審中,薛某仙辯稱借條并非其出具,借款人“薛某心”不是其本人。王某某則提出筆跡鑒定申請,并提交微信催款記錄、轉賬憑證佐證借款事實。
法院審理
一般情況下,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本案中,王某某提交的借條中的名字與薛某仙的名字有一字之差,可視為存在“其他形式瑕疵”。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普通話的“仙”與方言的“心”在發音上極為相似,若王某某在未查看薛某仙身份證的情況下,認為薛某仙叫“薛某心”具有合理性。此外,王某某提交的轉賬記錄、催款聊天記錄形成完整證據鏈,借條并非孤證。庭審中,法官依法向薛某仙釋明:若不認可該借條系其出具,應向法院申請對借條內容進行筆跡鑒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終,薛某仙承認借款事實,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
借條作為債權債務的重要依據,使用方言諧音名出借資金存在一定風險。公民在書寫欠條、借條等重要債權憑證時,應當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出借人應當謹慎核實借款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號碼、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等重要信息,借條最好由借款人親自書寫,落款應當有借款人親筆簽名,并加蓋手印,確保債權的順利實現。
來源丨民事審判庭 陳詩琳
審校丨劉 杰
審核丨逯瑞杰
終審丨王銳軍
? 點擊上方卡片關注“包頭九原法院”公眾號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