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6月24日消息。
6月24日,漁業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個人通過娛樂性垂釣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獲得水產品的,不屬于捕撈作業,不需要申請捕撈許可證。
作為讀者,本人認為,禁漁期間禁漁區域應當“一刀切”禁止任何捕魚行為,包括娛樂性垂釣。
這樣做有3個好處。
一,有利于社會和諧。以捕魚為業者,捕魚是就業謀生、養家糊口的。當自己養家糊口的都不能捕魚而有錢有閑者卻可以娛樂性捕魚,難免心中有點失衡。“春城無處不飛花,寒食東風御柳斜。日暮漢宮傳蠟燭,輕煙散入五侯家。(唐代韓翃《寒食》)”這好嗎?
二,禁漁期間如果允許娛樂性垂釣,難免有投機取巧、劍走偏鋒者假裝“娛樂性垂釣”,實質上在偷偷大量捕魚,讓禁漁令大打折扣,也讓遵紀守法的良民心有所惑、徒生感慨。
三,為了防止有人借娛樂之名破壞漁業資源,修訂草案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何苦來哉!豈不大大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虛枉增加了基層負擔、無端占用了本已局促的執法資源?
總之,在鐵的法律面前,就是要“一刀切”“人人平等”!禁漁期間禁漁區域應當“一刀切”禁止娛樂性垂釣。
即使有愛好垂釣、以釣為樂者,禁漁期間也無法忍耐不垂釣,也應當到非禁漁區域去垂釣,有什么理由在禁漁期間依舊一定要到禁漁區域垂釣取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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