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作為城市的“垂直交通命脈”,在居民的日常通行中占據了重要地位,其安全保障鏈條中的任何一環出現疏漏,都有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近年來,由電梯安全事故,尤其是青少年乘梯事故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如何妥善處理此類矛盾,合理劃分雙方責任邊界,對調解員提出了不小的挑戰。
危險縫隙,乘梯事故誰來解決?
某日,一名學生在補習結束離開某商業大廈時遭遇意外,該學生倚靠在電梯門邊上,電梯門開啟時,該學生手臂突然被夾入縫隙中,導致其手臂受傷。事件發生后,學生家長李某向某大廈物業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認為物業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存在分歧,各執一詞,互不相讓。面對這樣棘手的情況,某街道調委會及時介入,在對案件情況進行梳理和分析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
針鋒相對,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調解當日,調解員首先聽取了雙方的陳述,詳細了解事情的發生經過。某大廈物業公司代表王某指出,孩子在進入電梯時用后背依靠電梯門,存在視覺盲區,物業無法第一時間發現危險,同時物業無法遠程操作電梯的開關,從而導致孩子被夾傷。王某表示,在事故發生后物業公司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且盡到了施救義務。王某表示物業公司有購買意外保險,將按照意外保險的金額給予賠償。而受傷學生的監護人李某認為,孩子的手臂被電梯門夾傷,說明電梯門縫的間隙過大,不符合電梯技術標準。他質疑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了電梯設備維護和保養的責任。
根據雙方的陳述,調解員精準識別出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電梯安全責任的歸屬問題。由此,調解員依據事故現場監控影像記錄,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分析。一方面,調解員向王某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民法典》相關規定,物業公司作為商業大廈的物業管理者,對于電梯具有日常維護檢查的責任。結合事故現場分析來看,電梯門開啟時能夾住孩子的手臂,門縫間隙過大,不符合技術標準,這在日常維保過程中應當是可以發現的。物業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確實存在疏漏現象,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一方面,調解員向李某指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未成年人外出,家長理應陪同一起,而根據監控顯示,李某當時將孩子送至大廈電梯口,由孩子自行上樓,而其本人則在底樓等待孩子下課。孩子下課后也是由孩子自行乘坐電梯下樓。乘坐電梯上下樓時孩子均處于脫管狀態,因此孩子受傷李某作為監護人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各退一步,協商體現調解智慧
聽完調解員的分析,物業公司與李某均意識到在本案件需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當事人表示接受,并提出了想要自行協商解決方案。達成初步協議后,調解員仍持續關注事態發展,在雙方當事人再一次因賠付金額產生爭議時,及時介入,詳細解釋調解內容并進行最終確認。終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簽訂了書面的調解協議,一起矛盾得到圓滿解決。
在本起調解案例中,面對“未成年人保護”和“電梯安全事故”雙重議題,調解員精準把握情法尺度,明確劃分監護人及管理人責任,協商確定責任共擔,有效化解了爭議,最終促成了雙方的和解,充分展現調解工作在預防矛盾激化方面的“減壓閥”作用。
法條索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34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39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8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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