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韓逸航律師
前言:近兩年,有不少企業因為違反規定出口無人機而受到處罰,有的面臨著巨額的行政罰款,甚至也有的,面臨的是牢獄之災。為使相關從業人員了解其中規定及風險,蘭迪海關團隊專門制作、發布了《無人機出口合規及風險防范法律適用手冊》以供參考,本文就其中部分重點內容予以解析。
一、無人機出口之法律規范
談合規的前提是要知道規定是什么,對于無人機出口這個問題的法律規定,有著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法律層面上,《對外貿易法》《出口管制法》《海關法》明確了出口主體的資質與責任,而《刑法》則為違法行為劃定了一條高壓線。同時還輔以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給無人機合規出口帶來規范、細致的指引,具體包括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 67號(關于發布 2025 年度《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公告)、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密碼局公告 2024 年第51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46號(關于加強相關兩用物項對美國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10號(關于發布《商務部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的指導意見》的公告)、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關于印發《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的通知(科工法[2002]828號)等。
二、我國對無人機出口的管理屬性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得知,我國對于無人機出口的管理屬性一共包含三類,一是自由出口,對于不屬于管制范圍的,可以自由出口;二是限制出口,即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口的,這其中包含了兩種情況,一個是列入兩用物項管制清單以及兩用物項許可證管理目錄的需要辦證,另一個是有出口管制法第12條規定情形的需要辦理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管制法第12條: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或者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第三種情況是禁止出口,包括向特定客戶(管控名單內)出口、向特定國家的特定用戶及特定用途的出口、向不可靠實體清單內客戶出口等。
三、企業如何判斷出口的無人機產品是否屬于管制范圍
很多企業在出口前都會面臨一個問題,我該怎么判斷我出口的無人機產品或者配件需不需要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有的企業會在出口前依據產品的商品編碼,然后在海關或者商務部網站上檢索有沒有監管條件來判斷,也有的通過民間或者半官方的鑒定機構來鑒定是否屬于管制范圍,其實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正確的做法就是要依據出口產品是否在兩用物項管制清單或者管理目錄加以判斷,而判斷最重要的因素是產品的具體描述而非商品編碼,根據法律的規定,商品編碼僅僅是判斷是否受管制的一個參考因素,并非決定性的;同時根據出口管制法及相關規定,能夠鑒別是否屬于管制物項的機構只有國家商務部門,其他鑒定機構都沒有這個權限,其作出的鑒定結論,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總之,判斷出口產品是否屬于管制物項要以管制清單以及兩用物項許可證管理目錄為基礎,同時也需要查詢有沒有臨時管制的要求,最后企業在無法判斷是否需要辦證的時候,應當及時向商務部主管部門咨詢、確定。
四、企業違反規定出口無人機的法律后果
就海關領域而言,違法行為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違規行為,即未經許可擅自出口受管制的無人機或者配件,但是沒有實施偽報瞞報等行為的,這時候會面臨著一個最多違法營業額5倍到10倍的行政罰款;如果,出口企業實施了修改品名、參數、規格等逃避海關監管行為,那就會構成走私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構成走私犯罪。
這其中區分違規行為與走私行為,最關鍵就是有沒有向海關如實申報,如果出口企業按照產品的實際信息如實向海關申報,即使最終被認定為屬于管制物項,即使金額再大,最多就只是罰款的問題,不會牽扯到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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