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關于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財政局原局長付雪海的《刑事判決書》在網絡上流傳,將一起公職人員的過往經歷推到公眾視野前。據該判決書,1964 年出生的付雪海,在擔任公職之前,曾因盜竊罪、流氓罪等先后三次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此外,還有網友發現付雪海的年齡信息存疑,官方發布的簡歷中其出生年份為 1972 年。相關話題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6 月 27 日下午,媒體就付雪海是否存在更改年齡,以及曾因犯罪被判刑卻仍被提拔一事,分別致電洪洞縣委組織部和安澤縣人民法院。縣委組織部工作人員表示縣上已在調查此事,法院工作人員則稱不太清楚判決書是如何流傳出去的。
根據已有的公開信息,付雪海履歷中的多個時間節點確實疑點重重。從判決書可知,他在 1981 年、1983 年、1986 年分別因盜竊罪、流氓罪獲刑(其中 1983 年所涉流氓罪后經再審免于刑事處罰),這些犯罪記錄都發生在其 22 歲之前。但按照 “清廉臨汾” 2023 年發布的付雪海簡歷,他 1972 年出生,1990 年 10 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7 年 11 月才參加工作。假如其出生年份是 1972 年屬實,那么在其最早因盜竊罪被判刑的 1981 年,他才 9 歲,這顯然不符合現實邏輯。這就不難怪公眾會質疑其存在更改年齡的問題。
而更受關注的是,一個有多次犯罪前科的人,是如何通過層層考察和審核,最終擔任縣財政局局長這一重要公職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雖然付雪海的犯罪記錄都在其擔任公職之前,但公職人員代表著政府形象,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服務社會的重要職責,其品行和過往經歷本就應受到嚴格審視。更何況財政局局長一職,掌管著地方重要的財政資源調配和管理工作,對從業者的道德品質和誠信記錄要求理應更高。
當然,在當地調查結論出來之前,我們不能妄下論斷。有可能在付雪海參加工作時,相關單位對其過往犯罪記錄并不知情,這或許反映出當時人事檔案管理和背景審查機制存在漏洞;也有可能存在其他隱情導致其犯罪記錄未成為入職和晉升的阻礙。但無論如何,面對公眾的合理質疑,當地相關部門及時展開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是消除公眾疑慮、維護政府公信力的必要舉措。這不僅關乎付雪海個人的任職是否合規,更關乎整個干部選拔任用體系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期待后續調查能給公眾一個清晰、合理的交代。
商務新聞網時評 ■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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