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仁懷市禁毒辦接群眾匿名舉報,在仁懷市某鄉鎮某社區一居民樓樓頂發現有人非法種植罌粟花。經民警及禁毒辦開展工作,查獲社區居民何某某在自家樓頂種植的732株罌粟花植物,查獲時植株均未開花結果。經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顯示:涉案罌粟花中檢出嗎啡、可待因、蒂巴因、罌粟堿、那可汀成分。案發后,公安機關已將查獲的732 株罌粟花植物銷毀。
基本案情
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高度重視,認真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對何某某展開詳細訊問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我聽別人說這個東西好吃,所以我就栽來燙火鍋吃,我現在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以后再也不做這種事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為自己辯解道。
檢察官經審查后認為,雖然何某某以“燙火鍋”為由種植罌栗,但何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近日,仁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將何某某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釋法
案件雖已了結,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通過向社區群眾播放該院自制的禁毒宣傳短視頻,開展禁毒宣傳等形式,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毒品原植物帶來的危害,強化群眾遵紀守法意識,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再發生,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既堅守了法律底線,讓違法行為付出應有代價,又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傳遞了司法的理性與溫度。仁懷市人民檢察院將始終秉持“小案不小辦”的理念,努力在每一起案件中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檢察官提醒
罌栗、大麻等植物是提煉海洛因、大麻等毒品的重要原料,其種植行為直接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我國法律對毒品犯罪“零容忍”,即便以“觀賞”、“藥用”、“燙火鍋”等借口種植,仍屬于違法行為。毒品問題關系國家安危、人民福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觸碰法律紅線。廣大群眾應自覺抵制毒品原植物種植,全民參與共同筑牢禁毒防線。
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不可聽信偏方擅自購買或者種植罌栗,罌栗、大麻、古柯等均屬于常見毒品原植物,播種、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收取種子都屬種植行為,擅自種植毒品原植物輕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則觸犯刑法,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仁懷市人民檢察院 文字:蔡藝、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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