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現場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當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當事人可以主張以合同中約定的價款作為結算的依據。但是現實生活中存在雙方當事人為規避審查簽訂多份合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的多份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那么應該依照哪份合同結算工程價款?這是長期困擾司法實務人員的一大問題。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出臺后,明確規定在多份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應以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計算依據,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是否與此一致呢?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院的案例進行分析驗證:相關案例:(2017)最高法民終924號
2010年,某甲公司需要建設某某工程,發包給某乙公司承建,并簽訂了《施工補充協議書》。
2010年5月,某乙工程公司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雙方就某某工程補辦了招投標手續。
2010年7月4日,雙方施工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的《施工分界記錄》,約定《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書》外的工程,如外圍護墻等,應單獨計價。
2011年8月17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上述施工合同僅作為備案使用,不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雙方的結算以《施工補充協議書》為準。
2011年9月19日,雙方就案涉工程簽訂制式備案合同:《施工合同》。
2011年9月23日,某某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于當日開始試營業投入使用。2011年11月1日,中道大廈工程主體結構封頂,雙方發生爭議,工程處于停工狀態。
2013年,某乙公司為追討工程款,將某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按照雙方實際履行的《施工補充協議書》確定工程價款并支付相應款項。
本案件中,涉案工程應該依據實際履行的《施工補充協議》還是備案的《施工合同》進行結算?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就案涉工程先后簽訂的《施工補充協議書》和備案合同均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相關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無效。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以及施工過程的請款和付款情況,可以認定雙方實際履行的是《施工補充協議書》。
在兩份施工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本應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協議進行結算。但是根據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可知,《施工補充協議書》對涉案公司約定的暫定單價包含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分界記錄》載明的合同外工程量在理解和適用上存在模糊和分歧。
且依照某乙公司主張的以《施工補充協議》結算標準以及對兩份文件理解測算出的工程造價已大幅度高于市場一般標準,故依照雙方簽訂的備案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2008工程定額據實結算更符合建筑市場行情和公平原則。據此,一審法院依據2008工程定額據實結算涉案工程款。
一審判決后,某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對涉案工程的結算依據重新作出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首先,雙方就涉案工程先后簽訂的《施工補充協議書》和備案合同均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依法應認定無效。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施工補充協議書》,對此雙方沒有爭議。
其次,依照《建工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某乙公司上訴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施工補充協議書》結算工程價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定依據2008工程定額據實結算的工程造價,與雙方實際履行情況不符,同時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予糾正。本案工程應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施工補充協議書》的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均認為應當以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標準計算工程總造價,但一審法院最終認定以實際履行的合同計算不符合市場規律而采用備案合同作為結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則綜合考慮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在《建工司法解釋二》的現有背景下,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各份合同均無效,法院一般會認定以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五十四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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