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營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宿松縣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自2025年7月11日0時啟用新增、復用的17處固定式交通違法取證設備和2套警用鐵騎摩托車車載移動交通違法取證抓拍設備,望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共同營造安全、暢通、文明的交通環境。
一、17處固定式交通違法取證設備的安裝位置公告如下:
1.347國道373公里250米處(孟湖路口);
2.347國道380公里800米處(占巒路口);
3.347國道384公里800米處(華陽河一場路口);
4.347國道385公里700米處(臨江產業園路口);
5.347國道392公里50米處(復興路口);
6.347國道394公里200米處(華陽河路口);
7.347國道398公里100米處(中棚路口);
8.347國道401公里500米處(249省道壩頭路口);
9.347國道407公里250米處(洲頭路口);
10.347國道411公里50米處(張月路口);
11.347國道414公里600米處(匯口鎮路口);
12.347國道421公里400米處(曹湖路口);
13.韓城路與緯三路路口;
14.華亭鎮花中門口路段(富華廣場至農業銀行路段);
15.二郎鎮河壩路段(新橋路口);
16.大河村上河苑河壩路段;
17.河塌鄉康居大道。
以上點位抓拍違法行為有:
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代碼:1625)、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代碼:1116)、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違法代碼:1117)、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駛的(違法代碼:1373)、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違法代碼:1120)、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違法代碼:6095)、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違法代碼:1362)、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代碼:1039X)。
二、2套警用鐵騎摩托車車載移動交通違法取證抓拍設備
抓拍取證車輛:皖H9739警、皖H9392警;
抓拍道路范圍:宿松縣城區全域道路;
抓拍違法行為: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違法代碼:1039X)。
特此公告
宿松縣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隊
2025年6月26日
| 來源:宿松警方
| 申明: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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