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能夠擅自使用我的肖像嗎?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肖像使用許可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嗎?
《民法典》第1022條規定,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哪些行為屬于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的名譽的行為。例如,以暴力行為、語言、文字等方式進行侮辱。誹謗是指以書面、口頭等形式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為。
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應當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1028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新聞報道具有時效性,如果在受害人請求更正不實報道后,媒體及時作出更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受害人人格權的侵害,減輕不實報道對社會公眾評價的影響。如果媒體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該媒體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來源:教育部全國青少年普法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