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汽車、房產、公司股權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哪些債務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可以約定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嗎?
可以。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來源:教育部全國青少年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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