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婚姻是無效的?
婚姻無效,是指男女雙方結婚后因該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三種:一是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二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根據醫學和科學發展證實,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產生遺傳學疾病,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三是未到法定婚齡,是指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時,不得結婚。
哪些情形下,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第1053條規定,可撤銷婚姻有兩種情形:
一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是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后有哪些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撫養、教育子女,夫妻雙方是否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平等地履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共同承擔著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方面亦應如此。
來源:教育部全國青少年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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