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4年2月7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車沿金川區新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人壽保險公司前路段時與道路中央護欄相撞,護欄又與相對方向直行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及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從事故現場棄車逃逸,后被民警抓獲。經鑒定,李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09.87mg/100ml。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李某某賠償事故對方經濟損失及護欄損失。
【裁判結果】
金川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李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李某某明知酒后駕車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徑行離開事故現場,應認定為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法院綜合考慮本案情節后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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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長期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司機心存僥幸,認為喝酒開車不是什么重大刑事犯罪,也判不了過重的刑罰。法官溫馨提示,盡管危險駕駛屬于輕刑犯罪,但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會被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嚴重影響個人工作、生活及經濟收入,也會給家庭帶來負面影響。所以,酒后請明算賬,勿開車,避免后果發生追悔莫及。
供稿:金昌中院刑事審判團隊 趙永宏 圖片:網絡 編輯:金昌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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