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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特殊身份關系裹挾經濟往來,轉賬憑證和欠條能否被認定為合法借貸?請看近日案例。
2018年5月,已婚男子李某與趙某相識。隨著交往深入,兩人逐漸發展成情人關系,日常相處融洽,互有信任。同年11月,李某向趙某轉賬了17600元。2019年11月,趙某向李某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李某現金1萬元整,一個月之內還清,欠款人:趙某”。2024年10月,李某以趙某“未還清欠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10000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趙某辯稱,該欠條系因李某曾協助處理特定事務而出具,其目的實為解除雙方情人關系,且事后已在他人見證下支付李某現金2000元,加之后續轉賬,已清償全部欠款。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9年11月出具欠條當日,趙某便通過微信返還李某4000元。此后,2020年1月至11月期間,趙某分四次通過微信向李某轉賬6500元,累計還款達10500元,已超過當初欠條上的本金數額。
另查明,庭審中李某陳述自己與妻子自1987年結婚后婚姻關系存續至今,且認可在與趙某共同生活期間,雙方是“夫妻關系”。趙某也明確承認了與李某之間實為情人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出借人應當對借貸合意及借款交付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李某提交了于2018年11月向趙某轉款的憑證,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實其系基于借貸關系向趙某轉款。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趙某相識后,存在情人關系等特殊身份關系,雙方在此期間發生轉賬,常常基于特殊身份關系產生的交往行為,而并非單純以資金融通為目的的借款行為。另李某提交欠條1份,但其并未提交其向趙某轉款10000元借款的支付憑證,且經庭審查明事實來看,欠條出具后,趙某向李某轉款已超過案涉欠條載明的金額,故李某要求趙某償還欠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特殊身份關系下的經濟往來,不宜簡單等同于民間借貸。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其間頻繁發生的資金轉賬行為實為情感因素的經濟化表現,并非以資金融通為目的的純粹借款行為。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原告主張借貸關系成立,需就“借貸合意+款項實際交付”兩項要件完成舉證責任。具體而言,僅有欠條而無相應款項交付憑證,或僅有轉賬記錄而缺乏借貸合意證據,均難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另需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損害婚姻家庭關系,不僅不利于家庭和諧穩定,更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公序良俗原則相悖,為法律所否定,亦不為社會道德所容。
來源:湖南法治 報(文/全媒體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譚宏達 夏妮妮)
一審:米露嘉
二審:陳佳婧
三審:楊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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