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位合作企業的HR朋友,深夜給我打來電話,聲音里滿是焦慮和疲憊。
“出事了,我們一個工人在車間操作機器時,手被卷進去了,現在人剛送到醫院…”
我能想象電話那頭她的手忙腳亂。在這樣的突發事件面前,一個HR通常會下意識地去做很多事:聯系家屬、跑去醫院墊付醫藥費、安撫其他員工的情緒……每一件,看起來都十萬火急。
但在掛電話前,我只提醒了她一件事,一件比所有這些都更重要、更緊急的事:
“從現在開始,你只有30天。”
是的,30天。
在處理工傷這件事上,這不僅僅是一個時間概念,它是一道“生死線”。一條決定了這起事故最終是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來買單,還是讓你公司自己掏空家底來賠付的“生死線”。
法律留給公司的“黃金30天”
當一名員工不幸發生工傷時,很多HR的第一反應是“救人要緊,申報的事可以緩緩”。這個想法,充滿人情味,卻也充滿了巨大的法律風險。
《工傷保險條例》里,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用人單位,必須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這30天,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一項不容推卸的義務。它就像一場賽跑,發令槍在事故發生的那一刻就已經打響。
跑輸了這場“30天賽跑”,后果是什么?
如果公司因為種種原因——比如流程繁瑣、領導出差、或者單純地疏忽了——沒有在這30天內完成申請,那么,比賽的規則,就將發生根本性的改變。
首先,申請的“發球權”,沒了。
30天一過,公司的主動申請權就作廢了。接下來,受傷的員工本人、他的近親屬、甚至工會組織,都將獲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而且,他們的申請時限,長達一年。
這意味著,這件事的主動權,已經徹底從公司手里,轉移到了員工那一邊。他可以選擇立刻申請,也可以選擇養好傷再慢慢申請,而你,只能被動等待。
其次,也是最致命的:費用“買單方”,變了。
這才是最讓企業肉疼的地方。
原本,從員工受傷到工傷認定下來,這期間產生的所有合規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康復費用、甚至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都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這正是公司每個月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意義所在。
但是!
如果你公司,跑輸了那場30天的比賽。那么,從第31天開始,直到工傷最終被認定的這段時間里,上述的所有費用,都將由你公司自己來承擔!
工傷保險基金會理直氣壯地告訴你:“對不起,誰讓你不按時申請的?這筆賬,我們不報。”
你想想,一個重傷員工,幾個月的醫療費、工資……這筆錢,可能遠超你一年的利潤。
所以,回到最初的那個電話。
我告訴那位HR朋友,安撫家屬很重要,去醫院探望也很重要。但作為一名專業的HR,你必須在處理這一切的同時,立刻、馬上、毫不猶豫地啟動工傷認定的申報流程。
這不僅僅是冷冰冰的法律程序,這恰恰是對員工、對公司最負責任的表現。
及時的申報,能讓員工最快地享受到國家提供的、最全面的醫療保障,讓他沒有后顧之憂地去養傷。
及時的申報,也能讓公司在法律的保護傘下,將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帶來的財務風險,降到最低。
這考驗的,不是人心,而是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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