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出口貿易領域,遵守海關監管規定、準確申報稅號等各項要素是企業的基本義務。天津東疆海關曾查處一起出口硅鉻合金稅號申報不實影響許可證件管理案。鑒于此類案件較為頻發,本文將對該案件進行剖析與評價。
一、案件回顧
2020年5月11日,某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硅鉻合金,申報稅則號列72025000.00,監管條件為出口許可證。經海關查驗并報送化驗,實際貨物為其他鐵合金,應歸入稅則號列72029991.99,監管條件同樣為出口許可證,當事人申報與實際不符。經查,由于當事人公司業務員在向海關申報時對所出口貨物歸類理解錯誤,從而造成了此次的申報錯誤。經計核,此次申報不實涉及貨物價值732744元。基于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據、查驗記錄、當事人的書面陳述和筆錄材料、證人證言等證據,海關依據《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規定,認定企業行為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處以2萬元罰款。
二、處罰依據
1.《海關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委托人依照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律師評析
(一)案例行為的法律定性與處罰分析
1.行為性質:構成“申報不實”的違反海關規定行為。
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屬于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本案中,企業出口貨物時將實際為“其他鐵合金”,稅則號列72029991.99,誤報為“硅鉻合金”,稅則號列72025000.00,雖兩者均需出口許可證,監管條件一致,未逃避許可證管理,但稅則號列申報錯誤直接導致海關對貨物的歸類管理、許可證件管理出現偏差,屬于“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情形。
2.主觀過錯:“理解錯誤”不影響違規認定,但影響處罰幅度。
企業主張“業務員對貨物歸類理解錯誤”,屬于過失過錯。海關行政處罰中,違規行為的認定不要求主觀故意,只要存在申報不實且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客觀事實即可構成。但主觀過錯程度(過失而非故意)、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會影響處罰輕重——本案中海關結合“非故意”、“未造成重大危害”“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情節,處以2萬元罰款,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3.處罰依據的合法性。
海關依據《海關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處罰)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申報不實的規定作出處罰,法律適用準確。同時,涉案貨物價值73萬余元,但因未涉及偷逃稅款(兩稅號出口稅率均為0)或逃避許可證管理,未造成更嚴重后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2萬元罰款在法定處罰幅度內減輕處罰,處罰適當。
(二)反向情形的法律分析:若實際為硅鉻合金卻報成其他鐵合金,是否構成走私?
若企業實際出口硅鉻合金,卻偽報為其他鐵合金,其行為性質需結合主觀目的和客觀后果綜合判斷:
1.是否構成走私行為?
根據《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走私行為的核心是“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或逃避國家禁止/限制性管理”。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構成走私:
假設兩稅號對應出口稅率不同:例如,若硅鉻合金出口稅率高于偽報的稅則號列,企業通過偽報品名降低稅率,導致偷逃應納稅款,即構成“走私行為”,若偷逃稅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假設硅鉻合金屬于更嚴格的監管范圍:即使兩稅號均需出口許可證,但若硅鉻合金存在額外限制,如配額管理、特殊審批,而偽報的稅則號列無此類限制,企業通過偽報逃避該限制,也可能構成“逃避國家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為。
反之,就本案舉例的這兩個稅號而言,其出口稅率、監管條件完全一致,若實際為硅鉻合金卻報成其他鐵合金,企業偽報品名僅因歸類錯誤,無逃避稅款或限制的故意,則仍屬于“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不構成走私。
2.若構成走私的處罰標準。
行政責任: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海關可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并可能處偷逃應納稅款或貨物價值一定比例的罰款。
刑事責任:若偷逃應繳稅額達到10萬元以上(個人)或50萬元以上(單位),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逃稅額1至5倍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無期徒刑。
(三)企業申報義務與風險防范
1.如實申報是法定義務:進出口企業需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歸類錯誤即使出于過失,仍可能構成違規。
2.主觀故意是區分“違規”與“走私”的關鍵:若存在故意偽報以逃避稅款或監管限制的目的,可能升級為走私;過失導致的申報不實一般按違規處理。
3.加強內部管理:企業應建立貨物歸類審核機制,對業務員進行海關法規培訓,必要時可委托專業報關機構或歸類咨詢機構協助,避免因專業能力不足導致的申報錯誤。
本案的處罰結果體現了海關對“過失違規”與“故意走私”的區分處理,既維護了海關監管秩序,也兼顧了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謝婷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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