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期微講堂
我們邀請到了
濱湖法院馬山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李亞男
他分享的主題是
《民間借貸如何“避坑”?》
一起來看看他都帶來了哪些干貨內容吧~
主持人:大家好,歡迎來到《錫法視界·微講堂》欄目,我是主持人黃楓怡。不知道您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親戚朋友開口借錢,抹不開面子借了出去,卻沒有留下任何憑證;又或是有人承諾高息借款,看似誘人實則暗藏陷阱;還有借款到期后,對方遲遲不肯還錢,自己卻束手無策。那么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辦呢?下面有請今天節目的主講嘉賓:濱湖法院馬山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李亞男,來為大家支招。
李亞男:首先,我們要了解什么是民間借貸。所謂的民間借貸,簡單來說就是“借債還錢”。那是不是所有借債還錢的行為都屬于民間借貸呢?不是的。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strong>日常生活中,我們最常遇到的金融機構就是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與這些金融機構發生的借還款的行為就不屬于民間借貸,而屬于金融借款糾紛,二者在法律適用上也不盡相同。在有些法院,金融借款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分屬于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何成立?
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strong>據此,我們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有兩個要素:一是“借”,二是要“給錢”。比如說,老張答應借錢給老李,寫好了借條,但是一直沒有提供借款,雙方的借款合同自然就沒有成立。假如老張拿著借條到法院要求老李還錢,老張的請求自然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們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首先要審查的也就是這兩個要素。假如你是出借人,你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還款,你所提交的證據:一就是要證明你主張的款項是被告向你借的,而不是基于其他的原因你把錢給了被告;二就是你把錢實實在在地足額交付給了被告。這樣你到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進行還款,就完成了最基本的舉證。
主持人:好了聽了上述的講解,相信大家應該知道民間借貸時該如何“避坑”了吧。在此還是要提醒大家,謹慎出借款項,切忌為了高額利息向他人,尤其是陌生人借款!今天的節目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
來源:濱湖法院
編輯:黃楓怡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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