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團費出行”
“低團費出行贈好禮”
你,心動了嗎?
停!別著急行動
一起“零團費”旅游
利益方起爭議案件
帶你一起揭秘“零團費”的真相
01
案情簡介
A旅游公司與B旅游公司組織、策劃赴廣西“零團費”旅游活動,雙方通過微信聊天、電話聯絡相關事宜,最后以地接確認件來結算,其中約定B旅游公司負責在徐州地區攬客,游客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并分批次將游客帶至廣西;A旅游公司負責在廣西地區接待,并負責游客的旅游行程及其他項目,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
在雙方合作過程中,B旅游公司從A旅游公司處獲取人頭費收益,但需要支付游客往返廣西的交通費用;雙方可以從游客在廣西的消費中獲得相應的提成。
A旅游公司與B旅游公司分11批次共計1550人將徐州地區游客帶至廣西旅游。后因游客消費金額未達到預期,雙方之間產生利益糾紛,A公司訴至徐州鼓樓法院,要求B公司償還墊付交通費、應得提成及資金占用費等共計86萬元。
02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零團費”旅游服務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合同效力確定后,各自損失如何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協議,但雙方相關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地接確認件能證明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旅游服務合作合同關系。
但雙方約定的內容實際是旅游行業中所禁止的“零團費”情形。為游客指定具體的購物場所,從游客的購物費用中獲取回扣并分成,該合作模式必然會誘導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以實現其獲得回扣的目的,屬于雙方惡意串通損害游客合法權益的行為,損害了旅游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對旅游產品的選擇權,破壞了旅游市場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上述協議依法屬無效合同。
其次,關于原、被告因損失如何承擔,B旅游公司主要負責招攬游客至廣西,A旅游公司負責講解、購物、安排行程,主要旅游過程均在A旅游公司所在區域,包括用餐、住宿、旅游等活動,并且在該過程中,因游客的用餐標準、住宿條件、購物體驗均與A旅游公司在當地的接待服務有很大關系,因此本案中產生的實際損失,A旅游公司過錯程度較大,結合雙方分工、合作模式,A旅游公司應承擔大部分損失,其余部分由B旅游公司承擔。
綜上,法院判決B旅游公司返還A旅游公司部分墊付款,對A旅游公司主張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03
法官說法
旅游團強制或誘導游客購物現象長期存在,其中,“零團費”問題是一個繞不過的坎。“零團費”是指旅行社以等于或低于旅游線路成本的價格招攬游客,再從游客購物提成和各種自費項目里賺取利潤的現象。
本案也從側面反映出一個社會現象,許多旅行社為了謀取利潤、招攬客戶,推出低價旅行團,更有甚者以“零團費”吸引消費者,然后在接下來的旅游過程中通過減少游覽、縮短講解、強制購物等賺取利潤。
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游客在選定旅行社后,要簽訂旅游合同,并對合同中所規定的服務項目及標準仔細查看,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標準等項目。在旅游景點購物時也不要沖動,對于珠寶、玉器等“貴重”物品,千萬要三思而后行。
文字:劉金偉 李 茜
來源: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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