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警示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扎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行動,提高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質量,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動態清零,濟寧市應急局公布一批近期涉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01.
一、山東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5年6月12日,汶上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山東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核查中發現:該企業存在未執行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行為(動火安全作業票驗票情況處簽名為代簽;關聯票臨時用電作業票用電人與動火作業票作業人員不一致;動火人未接受交底并簽字),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維修和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作業前應當制定檢維修作業方案,經風險評估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對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措施、技術交底等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對動火、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應當執行風險辨識、票證審批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作業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安全管理,控制作業現場人數,不得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相互禁忌的作業。” 的規定, 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02.
二、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違法行為案
2025年3月24日,濟寧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該礦水文地質條件中等,-160m水平盲豎井鑿井期間用非專用風動潛孔鉆機施工探水、注漿孔,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第(九)項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礦井在用JK-3型纏繞式提升機閘瓦磨損保護不完好,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二)項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03.
三、梁山縣某某機械鑄造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2025年6月9日,濟寧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梁山縣某某機械鑄造廠進行檢查時發現一臺鑄造用熔煉爐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流量監測裝置和出水溫度監測裝置,導致冷卻水系統出水溫度和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無效,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04.
四、金鄉某某農貿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2025年6月23日,金鄉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對金鄉某某農貿有限公司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經查,該企業工人加工蒜苔的場所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05.
五、濟寧某某木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2025年6月10日,根據濟寧市安全生產督導組巡查發現的問題,任城區應急局執法人員對濟寧某某木業有限公司進行核查,發現該公司打磨車間一臺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06.
六、濟寧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案
2025年6月8日,任城區應急局執法人員按照群眾舉報,對濟寧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核實時發現:該公司將場內醬池拆除工程承包給鄭某某的施工隊伍,未與承包人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未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也未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人劉某作出罰款6千元的行政處罰。
07.
七、某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2025年6月11日,任城區應急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某某智能裝備有限公司進行核實調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工人趙某某正從事特種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經調查,該工人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濟寧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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