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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梅州訊私自改裝車輛、超載載客,看似“圖方便”的違法行為,實則暗藏重大安全隱患!近日,平遠縣人民法院就公開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人郝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鄭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據了解,2024年10月左右,郝某購買了一輛蘇G牌照的小型專用客車,為了追求更大的載人載貨空間,郝某將車后座拆除改裝為上下鋪,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情況下,讓老鄉鄭某幫忙開車載客、載貨,多次往返于江蘇省連云港市某縣與廣東省汕尾市某縣之間。郝某負責聯系乘客、收取費用、支付油費和過路費,并向鄭某支付辛苦費或提供食宿。
2025年3月21日前,郝某聯系了9名乘客,約定當天下午從廣東汕尾返回江蘇連云港。鄭某駕駛著這輛非法改裝的蘇G牌照客車出發。車輛行駛約2小時后,駛出高速在平遠縣八尺鎮被交警現場查獲。
經查:這輛核載人數僅為5人的小型客車,實載人數高達10人,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經鑒定,該車輛為非法改裝車。
平遠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駕駛機動車從事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被告人郝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對被告人鄭某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其二人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根據被告人郝某、鄭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非法改裝車輛會破壞車身結構穩定性,超員載客更導致制動距離延長、側翻風險激增。無論是車主還是駕駛人,都應牢記:安全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容觸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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