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詳情
劉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途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兩次受到行政處罰,且在社區矯正機構給予兩次警告處理后仍不改正。其行為屬于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處罰仍不改正和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在征求檢察機關意見后,依法對該社區矯正對象提出撤銷緩刑建議。該縣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針對劉某某是否撤銷緩刑召開了聽證會。在聽證會上,為充分維護劉某某合法權益,相關部門為其指派律師辯護。經各方充分發表意見,基于確鑿證據,最終劉某某于2025年3月19日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02
以案說法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旨在給予罪犯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放松對法律的敬畏和對監管規定的遵守。每一位社區矯正對象都應當清楚認識到,在享受社區矯正帶來的相對自由的同時,必須嚴格履行相關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任何心存僥幸、試圖挑戰法律底線的行為,都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03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次劉某某被撤銷緩刑,正是法律嚴肅性和權威性的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誰,一旦觸犯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04
警示警醒
希望通過這一案例,所有社區矯正對象都能引以為戒,切實增強守法意識和紀律觀念,珍惜社區矯正機會,嚴格遵守各項規定,積極接受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爭取早日順利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同時,司法行政機關也將進一步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管和教育,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社會安全穩定。
來源:金城法云〡編輯 整理: 掌上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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