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布某祺向侯某某、周某某等6名吸、販毒人員販賣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43次,共計6.81克。
2023年6月5日,侯馬市公安局民警在當地某村將正在進行毒品交易的布某祺抓獲,當場收繳毒品可疑物7片,共計0.47克。后經鑒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2024年10月,侯馬市檢察院以布某祺犯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侯馬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布某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布某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大數據助力深挖漏罪線索。在審查布某祺涉嫌販賣毒品批準逮捕案件時,檢察官敏銳發現其可能存在未被查證的販毒行為,后提取其綽號、微信號等6項信息并經數據比對,成功關聯到侯某貴販賣毒品案中的毒品來源即為布某祺。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提取布某祺與侯某貴等人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依據電子數據明確每一次交易的具體金額以及毒品克數。最終,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增加了布某祺向侯某貴等6人販賣36次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的犯罪事實。
(二)庭前推演促使當庭認罪。布某祺在偵查、起訴階段僅承認現場被查獲的犯罪事實,否認其余犯罪事實。為確保指控有力,檢察機關圍繞被告人主觀明知認定、毒品交易細節、克重計算、查獲毒品性質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推演并完善了庭審預案。庭審中,布某祺面對檢察機關環環相扣的證據鏈,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三)構建數據庫賦能類案監督。針對涉毒案件線索孤立、行為隱蔽、關聯性難建立等痛點,侯馬市檢察院結合本案辦理,系統梳理了當地近年來的涉毒行政處罰及刑事判決文書,抽取關鍵數據構建起毒品案件數據庫,對碎片化信息進行了深度挖掘和關聯分析,目前已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件2人。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涉毒犯罪案件,要注重借助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串聯碎片化信息,有效破解信息孤島困境;要善于通過庭前推演完善庭審預案,提升指控能力,增強庭審效果;要積極構建涉毒案件數據庫和類案監督模型,深挖數據潛力,賦能法律監督提質增效。
來源:山西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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