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資金占用損失,一般是指因發包人未按期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人的應收賬款未及時回籠而產生的損失。在實踐中,這一部分損失的標準一般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對資金占用損失的約定往往會高于這一標準,當發包人已經按高于法定標準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資金占用損失,那么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款項性質應如何認定?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239號
2014年9月13日,某甲公司通過招投標程序中標某乙公司開發的某住宅工程,2014年9月18日,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某甲公司進場施工。
2015年6月13日,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一、某乙公司承諾于2015年8月30日一次性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同時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間的資金使用費800萬元。二、某乙公司承諾在支付某甲青海分公司工程款之時,不論工程款足額支付與否,某乙公司優先支付第一條中所述的800萬元資金使用費。
2017年9月16日,雙方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結算,結算總造價為108610435.1元。實際上自2014年5月31日至2018年7月24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共支付款項為87312532.62元。
2018年,某甲公司為追討剩余工程款,將某乙公司訴至法院。經一審法院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某乙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額為36034787.14元,以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所產生的利息為1249816元。關于某乙公司支付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的款項性質應如何認定,成為了本案的爭議焦點。
一審法院認為,《協議書》中明確約定800萬元是案涉工程主體封頂后,某乙公司不按期支付80%工程款的損失賠償,應屬于對某乙公司不按期支付工程款而應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工程款最后期限的協議。根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款項達八千余萬元的事實及《協議書》中某乙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時優先支付800萬元資金使用費的承諾,一審判決認定某乙公司已支付800萬元資金使用費的事實,該款項應在某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87312532.62元中扣除。
另外,關于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主張由某乙公司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的訴求是否成立的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資金使用費800萬元作為逾期付款的違約損失向某甲青海分公司進行了賠償,足以彌補某乙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給某甲青海分公司帶來的損失,根據公平原則和我國違約金制度以補償性為主的原則,某乙公司不再承擔某甲青海分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此,一審法院將該資金占用費認定為違約金,用于彌補逾期付款的資金損失。
某乙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于某乙公司支付超額資金占用費的性質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協議書》中約定的資金使用費,其實質系對某甲青海分公司墊付資金的補償。截止2015年8月30日,某乙公司共欠付工程款36034787.14元,但當事方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的資金使用費為800萬元,高于上述欠付工程款以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所產生的利息1249816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雙方對墊資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約定無效,所以對于高出部分款項6750184元,應計入已付工程款中。
從一、二審的判決可以看出,一審法院將發包人支付超過法定標準的資金占用費部分用于彌補發包人后期的資金占用費損失,最高人民法院卻將超額部分視為工程款在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減。
兩級法院的認定分析有所不同,前者偏向于當事雙方的意思自治,而后者則更加強調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同的判決思路,卻實實在在的影響到欠付工程款的金額以及對應的利息,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巨大影響。上述問題值得我們研究與思考:應當如何設置墊資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才能為建設工程中的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五十五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茂商新媒體平臺特約通訊員:伍斯興
整理發布:茂商新媒體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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