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的延期審理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延期審理】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ㄒ唬┬枰ㄖ碌淖C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ǘz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案件的情形的規定。
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合議庭認為案件證據不充分,或者發現新的事實,需要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調查的;(四)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刪去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該條文第三項“合議庭認為案件證據不充分,或者發現新的事實,需要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調查的”的規定。刪去這一規定的主要理由是,庭審方式改革后,開庭前審判人員不再核實證據,庭審中只由公訴人出示證據就公訴方指控的犯罪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如果證明犯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如果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則應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除人民檢察院主動提出退回補充偵查的建議外,法庭不再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修改。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刪去1996年刑事訴訟法該條文第三項“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中的“當事人”。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增加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回避,對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導致案件不能進行審判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延期審理,因此,相應地刪去了“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限制條件。
本條規定的“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出現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使審判活動不能繼續進行,合議庭因此停止審判活動等影響審判正常進行的情形消失后,再開庭審理。根據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延期審理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如果合議庭同意上述申請,而當庭又無法解決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二是在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中有些犯罪事實還不清楚,證據還不確實、充分,提出需要補充偵查的建議,被合議庭接受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三是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合議庭對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能當庭作出決定;另一種是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回避,需要更換人員的。對這兩種情況,合議庭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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