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檢察院,該院民事檢察官李娜向該省人大代表、河南信鼎律師事務所主任胡亞萍介紹了“社會團體違規推薦公民代理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使用情況。這個模型的建立要從胡亞萍提出整治“黑代理”的建議說起。
2024年12月,在郾城區檢察院開展的一次走訪代表活動中,胡亞萍向檢察官反映,近年來“職業公民代理人”現象反彈,“黑代理”屢有出現,不僅擾亂了正規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也存在侵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希望檢察院引起重視,助推規范公民代理行為。
針對胡亞萍提供的線索,郾城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立即開展線索排查。經初步檢索近年來該區法院辦理的相關案件,檢察官在王某華訴張某堂勞務合同糾紛案等5起案件中發現了違規代理情形。這5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程某寧、李某等人均為河南省某研究會、河南省某協會推薦,但案件卷宗中均未附能證明該社會團體與推薦代理人之間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材料。
這些人究竟是不是適格訴訟代理人?他們和推薦的社會團體是什么關系?一連串疑問縈繞在檢察官的心頭。
為了快速破局,郾城區檢察院組建專門辦案團隊。經查,上述兩個社會團體工商登記信息記載的業務范圍不包含“代理訴訟業務”,這5起案件中,推薦代理人與推薦社會團體之間不存在正式勞動人事關系,程某寧、李某等人在案件中屬于違規代理,這5件糾紛案存在程序違法問題。
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作為辦案團隊成員之一,李娜多方走訪后得知,一些當事人對公民代理制度和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不清楚合法代理人的范圍和條件,加上希望盡快解決問題的心理,容易輕信“黑代理”的虛假宣傳和承諾,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是否還有類似的情況發生,又如何從全市龐大的案件數據中將公民代理違規案件的線索找出來?
今年1月,經向漯河市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匯報后,郾城區檢察院決定向大數據借智借力,搭建“社會團體違規推薦公民代理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通過調取社會團體推薦公民代理的法院民事案件裁判數據、社會團體基本注冊信息和經營范圍等建立數據池,將判決信息與社會團體相關信息放到法律監督模型里碰撞,在全市范圍內共篩查出30件案件存在公民代理不規范問題。最終,根據裁判文書的層級、地域,漯河市兩級檢察機關共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12件。
“我們建議法院對近年來辦理的民事案件進行篩查,審查是否存在社會團體違規推薦公民代理行為,并完善相關制度,依法嚴格審查社會團體推薦公民訴訟代理人的資格,促進實體和審判程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李娜介紹道。
今年2月,市中級法院向全市兩級法院制發《關于加強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資格審查的通知》,要求審判人員加強對相關社會團體推薦人員的審查。
為進一步規范法院對訴訟代理人的審查標準,今年3月,郾城區檢察院與該區法院共同出臺《關于構建規范社會團體推薦公民代理工作機制的實施辦法》,明確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機制等,系統整治職業“黑代理”、虛假掛靠等突出問題。
一周后,在“社會團體違規推薦訴訟代理人民事審判活動違法專項監督活動”座談會上,漯河市檢察院與該市中級法院就如何規范社會團體推薦訴訟代理人民事審判活動達成一致意見。
此后,漯河市檢察院利用上述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篩查發現了近3000條涉社會團體違規推薦公民代理案件線索,并向河南省檢察院匯報。今年5月,河南省檢察院下發通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集中線索交辦工作。
●小貼士
關于公民代理的相關法律規定
公民代理是指非法律職業的普通公民擔任案件當事人的代理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及權利、義務參與訴訟的一種活動。
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均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均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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