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時
將于己不利的聊天記錄
進行了刪減
被對方當庭拆穿
法院將如何認定這一行為?
當事人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顧
上海某海產公司在某大型水產市場內經營水產銷售業務。2021年12月起,喬先生陸續在該公司進購水產,雙方通過微信不定期對賬、催款、付款。后來,喬先生未結清海產公司貨款,海產公司遂將喬先生訴至寶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喬先生支付貨款。
根據海產公司庭前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被告喬先生至今累計欠付貨款13萬余元,海產公司多次催討,喬先生未曾提出異議,僅希望延長付款期限。海產公司表示,喬先生對欠款金額均認可,僅因資金周轉困難而無力付款,雙方就案涉金額無爭議。
庭審中,被告喬先生辯稱,原告海產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不實,海產公司存在將微信聊天記錄部分內容進行刪減的行為。雙方微信對賬時,自己曾對一部分欠款提出過異議,并且還陸續通過微信向海產公司支付貨款3萬余元,現在自己應僅欠海產公司8萬余元貨款,并向法庭出示了雙方微信聊天全部記錄。
(以上人名為化名)
圖片源自網絡
法院審理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查明事實,被告喬先生確實在微信聊天中對貨物的單價、重量、死亡率、免賠率等影響貨款金額的因素提出過異議,并支付過部分貨款。但原告海產公司將上述內容及轉賬記錄均予刪除,僅摘選了對其有利的部分作為證據提交。該行為是對影響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的重要證據進行有傾向的摘錄和刪減,屬于變造證據,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必要對海產公司的行為加以警示懲戒。
據此,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海產公司作出訓誡并罰款的司法懲戒決定。決定作出后,海產公司不服提出復議,復議維持原決定。
最終,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據認定事實,扣除了喬先生所提異議中的合理部分,并判令喬先生支付海產公司貨款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司法權威不容挑戰,誠信底線不可逾越。當事人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逃避責任,向法院提交虛假證據,不僅無法達成自身訴訟目的,還會受到相應懲處。
一、偽造、變造證據將受到嚴厲懲處
偽造證據是指行為人故意制造本不存在的虛假證據,而變造證據是指對已有的真實證據進行篡改、歪曲,使其喪失證明力或提供錯誤信息,誤導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判斷。
司法實踐中,除刪減聊天記錄外,也存在模仿偽造他人簽名指印、篡改文書、變造機關公文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會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罰款、拘留等處罰決定,甚至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二、聊天記錄作證據必須保證真實性及完整性
在社交軟件盛行的當下,聊天記錄已成為一種常見的電子證據。當事人若要提交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應保證其內容的真實、完整,無刪減、摘錄情況。
一方面,當事人需證明聊天對象的真實身份。另一方面,當事人需提供未經有傾向性刪減的完整副本,并當庭出示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以供法院核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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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守訴訟誠信,維護司法權威
偽造、變造證據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會直接沖擊法院查明事實的基礎,增加法院查明事實的難度,嚴重損害正常訴訟程序。當事人作為首要責任人,參加訴訟時切勿心存僥幸,應秉持誠信原則,仔細核實證據來源,向法院如實提交材料,對案件作如實陳述,依法維權。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堅決懲治失信訴訟行為,捍衛司法權威。
法官在此鄭重提示,訴訟參與人應遵守“證據三不原則”——不偽造、不隱瞞、不篡改,自覺成為司法權威的維護者,共同捍衛司法公信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來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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