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韓國水原高等法院刑事2-1庭對涉嫌殺人的中國籍男子A某(33歲)進行了二審宣判。
法院維持一審16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并表示:“一審量刑屬于合理裁量范圍,不存在過輕或過重問題”、“被告人作案手段極其殘忍,被害人遭受了極大痛苦”、“死者家屬承受了巨大精神創傷,被害人母親當庭要求嚴懲兇手”。
去年6月16日,A某在京畿道安山市檀園區某練歌房內,持兇器刺死同為臨時工的中國籍同事B某(44歲)。當天包括A某、B某在內的五人聚在一起,之后其中三人先行離開,現場只剩下了A某和B某兩人。
A某和B某發生了激烈爭吵,相關人士向警方報了案。在此過程中A某打碎啤酒瓶揮向了B某。雖然B某被緊急送醫但最終還是因多發性出血不治身亡。
一審時法院表示:“被告人多次捅刺被害人,作案手法兇殘,且事后存在逃逸情節,至今未獲遺屬諒解”,判處A某有期徒刑16年。本次二審法院全面支持了一審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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