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畫
“我前夫一直在積極地跟郭某協商還錢,郭某也答應給我們一段時間緩緩。現在,我感覺心里松快多了。”5月19日清早一上班,河南省舞陽縣檢察院民事檢察官劉兵就接到了當事人陳某打來的電話。這通電話讓劉兵的思緒又回到了2023年的冬至。
為前夫擔保埋下隱患
那天,天空陰沉沉的,風吹得臉生疼。下午上班,劉兵剛走到院門口,就看見一個身材瘦削的女子往院內不停地張望,簡單詢問后,才得知她是來檢察院“告狀”的。劉兵把女子帶到12309檢察服務中心,還沒等他開口詢問,女子就抑制不住自己的情緒哭訴起來。
女子叫陳某,是舞陽縣某村人。2007年,經媒人介紹,她與同村的柴某結婚,并育有一兒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13年9月27日協議離婚。
2020年9月的一天,柴某突然打電話給陳某,讓陳某幫他擔保一筆借款。見陳某猶豫不決,柴某打起感情牌:“你是俺孩兒的親媽,我還能害你不成?你就幫我在借條上簽個字擔保一下就行。這錢我是用來做生意周轉的,你放心,回款后馬上都還上,這筆錢我一分也不會讓你還。”經不住柴某的再三央求,加上這些年柴某對她和孩子們的生活照顧有加,陳某就答應了柴某的請求,在柴某與郭某的借條上簽了字。
陳某萬萬沒想到,自己的一時心軟為日后埋下了隱患。
莫名承擔30萬元債務
2023年12月15日,陳某忽然收到了一條來自舞陽縣法院的手機短信,打開一看,是一份民事調解書。調解書顯示,郭某向舞陽縣法院起訴陳某與柴某歸還借款,現雙方已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寫明需要陳某和柴某向郭某分期共同償還兩筆借款共計30萬元。
前夫不是說他來還錢啥也不用自己管嗎?當時自己簽的是這張借條嗎?自己從未去過法院,是什么時候和郭某達成的調解協議?帶著這些疑問,陳某來到了舞陽縣法院咨詢。
陳某經了解得知,在她為柴某簽字擔保后的第8天,也就是2020年10月1日,柴某又向郭某借了10萬元,而對這次借款她毫不知情,也未在借條上簽字。
2023年11月,因多次催要欠款無果,郭某將柴某和陳某起訴至舞陽縣法院。立案后,柴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授權委托書,內容顯示陳某委托柴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且委托人處有陳某的簽字和捺印。就這樣,在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柴某代替陳某參加訴訟并在庭上與郭某達成了調解協議。
得知真相的陳某滿腹委屈,淚水止不住地流。她想不通前夫為何要欺騙自己,更不明白自己明明沒有授權,也沒有出庭應訴,為何就成了被告,還要承擔30萬元欠款的清償責任。
筆跡鑒定還原真相
2024年2月28日,經過初步審查,向院領導匯報后,劉兵對陳某的監督申請啟動了立案程序。
通過對案件材料的審查,劉兵認為,若要解決陳某的困境,需要進一步查明幾個問題:陳某和其前夫柴某在離婚后是否復婚?兩筆借款是否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萬元借條是不是陳某簽過字的那一張?陳某是否曾經出具過授權委托書?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
經調閱原審卷宗、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法詢問當事人,劉兵發現,柴某與郭某后來簽署的10萬元借條上并沒有陳某的簽字,且該筆借款發生在陳某與柴某離婚后,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該欠款不應由陳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為了進一步查明事實,劉兵積極與市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同事和技術鑒定專家溝通,按照鑒定專家的要求,前往陳某所在單位,調取了由陳某負責記錄的該單位來電登記表作為鑒定參照樣本,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案涉授權委托書和20萬元借條上陳某的簽名進行鑒定。鑒定專家通過對照兩份檢材上的簽名后發現,兩份檢材上的陳某簽名的字體、運筆順序不一致,不是出自同一個人。鑒定意見認為,案涉20萬元借條上陳某的簽名系陳某本人書寫,授權委托書上陳某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書寫。
根據上述調查和鑒定結果,經過員額檢察官開會討論及提請檢委會決議后,舞陽縣檢察院認為,該案民事調解書是在當事人柴某偽造授權委托書欺騙法院的情況下作出的,剝奪了陳某的知情權和訴訟權利。舞陽縣法院在陳某因不能歸責于本人事由未能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判決陳某承擔30萬元借款的還款責任存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該案理應再審。
再審減去10萬元債務
2024年3月27日,舞陽縣檢察院依法向該縣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年12月14日,舞陽縣法院重新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三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由柴某單獨向郭某承擔10萬元借款的還款責任,由陳某和柴某共同向郭某承擔20萬元借款的還款責任。
“我就是心太軟,太相信他,現在真是腸子都悔青了。”庭審結束后,面對仍然需要承擔的20萬元還款責任,陳某悔不當初。“陳某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我們也為她法律意識的淡薄而深感惋惜。”談及該案時,劉兵說道。
隨著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常見的融資手段已頻繁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然而,與之相伴的擔保責任等法律問題卻常被忽視,極易引發民事糾紛。有人因一時義氣,隨意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最終背負巨額債務;有人對擔保責任缺乏認知,一時心軟,卻讓自己陷入困境。
“擔保絕非簡單地‘簽個字’,而是法律意義上的嚴肅承諾。對于擔保行為,我們要盡可能提高警惕,在簽訂擔保合同前,除了要充分了解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還應該仔細查閱借款合同內容。如果必須提供擔保,一定要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方式和擔保范圍,避免承擔不必要的還款責任,即便是簡易借條,作為擔保人在簽字時也一定要備注自己系擔保人。”劉兵提醒道。
劉兵還提示,在提供擔保后,不要自此不聞不問,而應定期了解債務人的還款情況,一旦發現債務人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還款能力明顯不足等跡象時,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以便在訴訟中維護自身權益。若被他人冒名簽字、偽造授權委托書而卷入債務糾紛時,應第一時間申請筆跡鑒定,并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申請再審,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免受侵害。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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