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家庭中,
繼子女是否對繼父母的遺產,
享有繼承權?
近日,
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張叔與前妻育有一女小張,隨著張叔生活。李嬸與前夫育有一子小李,未隨李嬸生活。后張叔與李嬸登記結婚。2023年,張叔因病去世,張叔在與李嬸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位于益陽某地房屋一套。張叔去世后遺留有銀行存款、公積金、股票,并取得社保及企業年金返還款項、其工作單位發放的工資。同時,小張認為,李嬸名下房產、存款、租金、股票、社保等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張叔的部分也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因小張與李嬸無法就遺產繼承及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請求對遺產進行分配。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小李以其作為被繼承人張叔的繼子已對張叔盡了贍養義務為由,申請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張叔的遺產分配,請求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資陽區法院依法追加小李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叔去世前,張叔父、母親均已離世。李嬸與張叔結婚前,所生小李由其前夫直接撫養,未與張叔、李嬸共同生活,也無證據證明小李對張叔履行了贍養義務,小李與張叔之間未形成扶養關系,故認定小李無權繼承張叔遺產。
張叔生前未留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之規定,案涉財產的50%應由李嬸所有。
因被繼承人張叔已過世,故案涉財產的另一半應作為張叔遺產,由李嬸、小張雙方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進行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款“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之規定,本案中,張叔配偶李嬸、親生女小張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地享有對遺產的繼承權。
因此,案涉遺產的另一半應在李嬸與小張之間平均分配。綜上,法院判決益陽某地房屋折價款、張叔與李嬸名下存款、基本養老保險賬戶存儲額、住房公積金賬余額、職業年金及獎金、張叔的喪葬費及撫恤金,扣除其中二分之一歸李嬸所有后,剩余二分之一由李嬸與小張平均分配,由李嬸支付現金305400元給小張。目前該案已生效,雙方均服判息訴。
1.重組家庭里的繼子女能否以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扶養關系如何認定?
所謂扶養,既包括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照顧撫養,對成年繼子女的扶養,也包括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經濟上的幫扶和生活上的照顧。但不論何種類型、何種方式的扶養,均應以被繼承人生前客觀需要為前提,在被繼承人無扶養需求的情況下,尋常的關心、問候、關照不應被認定為扶養。同時,扶養關系應當是長期的、穩定的,能夠為被扶養一方提供主要生活支撐。基于姻親關系產生的人情交往、禮尚往來,不宜認定為形成扶養關系。本案中小李未成年時由其生父直接撫養,并未與張叔共同生活,小李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張叔履行了贍養義務,小李未與張叔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張叔生前既未訂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故小李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不應認定為張叔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要求繼承張叔遺產不符合法律規定。
3. 同一順位繼承人,遺產如何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轉自:湖南高院
來源: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
作者: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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