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業藥師“掛證”查處情況的公告
經淮安市市場監管局調查,發現葛靜濤等15名執業藥師注冊單位和實際工作單位不符,存在“掛證”行為,現已依照規定注銷其執業藥師注冊證。省藥監局按規定將其“掛證”不良信用信息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獎懲記錄”欄,現予公告:
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來源 | 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配備,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三年內不予執業藥師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執業藥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應當如實上報,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根據情況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執業藥師在執業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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