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產業作為仁懷市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在推動當地經濟增長、吸納就業以及產業輻射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每一個白酒品牌的商標標識,不僅是產品的外在標識,更是企業知識產權的核心部分,承載著企業的信譽、品質以及長期積累的市場價值。然而,在利益的誘惑下,總有一些不法分子妄圖通過銷售假冒知名白酒謀取不當利益,而銷售假冒知名白酒的包材給犯罪分子,為其提供便利,也同樣是在觸碰法律紅線,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2023年,被告人董某某經他人介紹,得知銷售假冒的品牌白酒能獲取高額利潤,產生不法念頭,也想通過這種方式“掙大錢”。董某某招募李某某,在仁懷市租賃一處門面作為倉庫,從“上家”購進大量假冒某知名酒業的包裝材料,對外銷售謀取非法利益。
2024年1月,公安機關依據線索,查獲董某某與李某某經營的倉庫。經仔細清點核查,該倉庫存放著大量假冒某知名酒業的包裝材料,包括假冒該酒業材料外箱639個、防偽標志12970個、酒瓶1270個、物流標1798個、瓶蓋658個、職工專用酒外箱420個、包裝絲帶6100條等。自2023年10月起,董、李二人通過銷售上述假冒包裝材料,非法獲利共計26000余元,李某某獲得工資1500元。經某酒業公司專業鑒定,二人銷售的包裝材料均非該公司生產,確屬假冒產品。李某某到案后,主動退繳了1500元違法所得。
2025年4月,經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檢察官釋法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官經審查后認為,李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但綜合考量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主動退贓、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最終決定對李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不等于不追責。對于仁懷市的白酒產業而言,知識產權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一個商標,凝聚著企業在技術研發、質量管控、品牌營銷等多方面的投入與努力,是企業在市場中立足的根本。保護知識產權,既能保障企業的創新成果,激勵企業持續投入創新,又能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為保護仁懷白酒企業合法權益,仁懷市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啟動行刑反向銜接,依法向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檢察意見,建議該局依法對李某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進行處理,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7月4日,仁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已對李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
檢察官提醒
檢察機關提醒:知識產權法律紅線不容觸碰,任何侵犯商標標識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廣大群眾應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學習并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堅守法律底線,以營造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來源:仁懷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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