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陳偉奇律師法律知識講座
建設工程領域中的工程款有多種計價方式,但固定總價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固定總價一般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項目直接約定一個固定的總價款,除發包人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在工程項目完工且通過竣工驗收后,發包人會直接以該總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這樣的計價方式方便發承包雙方進行結算,通常適用于周期短的、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
但是實踐中,承包人未完工便中途撤場的事件屢屢發生,此時承包人與發包人僅約定了合同總價,該如何扣減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
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274號
2013年10月30日,中鐵某局經合法招標程序中標成為由某甲公司開發某工程的承包人,雙方于2014年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鐵某局中標后將該工程肢解后進行轉包,其中中鐵某局在2014年6月5日與某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乙公司承包部分工程,合同計價方式為固定總價。
某乙公司簽訂合同后便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某乙公司因與中鐵某局發生糾紛,最終在未全部完工的情況下撤場,雙方對工程進度進行了確認。
在2018年,某乙公司將中鐵某局與某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向其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庭審過程中,中鐵某局要求對某乙公司未完工部分的工程價款在合同總價中進行扣減,但因為本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方式為固定總價,無法直接計算出未完工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均認可某乙公司在施工中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量,對此該部分工程價款應予扣減。但因中鐵某局無法舉證證明應予扣減的金額,故不予扣減。
中鐵某局對一審判決的結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對應如何確定未完工部分的工程價款,重新作出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屬于某乙公司的合同施工范圍內,但某乙公司未完成的部分工程,根據某甲公司與中鐵某局結算工程款的依據《結算造價咨詢報告》中顯示,案涉工程存在清單未做項目金額為6901594.9元。
某甲公司認可在與中鐵某局結算時,核減了上述未做項目的款項。某乙公司亦自認應減扣該未做項目的的款項。盡管某乙公司現抗辯稱,根據合同相對性,《結算造價咨詢報告》與其無關,但合同相對性僅約束合同價款的計算,某乙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存在部分未做項目是事實,在計算工程價款時應當相應予以扣減。
中鐵某局關于在某乙公司工程款中扣減未做項目6901594.9元的上訴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
通過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可以得知,一審法院雖然認可未完工程應該在工程款中進行扣減,但因無法確定未完工部分工程的價款最終沒有扣減。最高人民法院在無其他證據證明該部分工程扣減數額的情況下,巧妙運用了中鐵某局與上游單位合同中的扣減數額對該部分金額進行了確認。這種方法可能違背了合同相對性原則,且無法考慮不同地位承包人所能賺取的利潤不同的事實,但確實相對公平地解決了類似案件關于未完工部分工程款金額的問題,不失為一種良策。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五十六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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