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原產地規則可以分為優惠原產地規則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
優惠原產地規則是美國為實施通過雙邊或者多邊協定與其他國家建立國別優惠關稅政策而制訂的原產地規則,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美利堅合眾國、墨西哥合眾國和加拿大協定》(USMCA)等包含的原產地規則。優惠原產地規則主要是為了確定締約國間進出口的商品能夠適用比最惠國待遇更加優惠的協定稅率,經過多方磋商,優惠原產地規則通常較為完善與具體。
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是一種普遍性的進出口貿易商品原產國認定,其目的主要是識別商品的原產地以進行海關統計、確認是否采取海關政策(包括并不限于適用最惠國待遇政策、反傾銷政策、反補貼政策、保障措施)等等,通常是判斷是否施加關稅壁壘的重要規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具有普遍適用性。
一、美國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原產地規則內容
美國紡織品原產地規則主要規定在《聯邦法規匯編》的19 CFR §102.0-102.25,除了涉及以色列原產紡織品外,19 CFR §102.21主要規定針對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原產地的判斷方式,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本文擬對此作一簡要介紹。
(一)一般規則
19 CFR §102.21(c)節規定了美國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中的一般規則。除本節 (d) 款另有規定外,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原產國應按照本節 (c)(1) 至 (5) 款的順序確定:
(1)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原產國是該商品完全獲得或生產的單一國家、領土或島嶼屬地。
(2)如果無法根據本節 (c)(1) 款確定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原產國,則該貨物的原產國是該貨物中所包含的每一種外國材料發生了稅則歸類改變,或滿足了本節 (e) 款中針對該貨物所規定的其他要求的單一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
(3)如果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原產國無法根據本節 (c)(1) 或 (2) 款確定:(i)如果貨物是按形狀編織而成的,則貨物的原產國是編織該貨物的單個國家、領土或島嶼屬地;
(ii)除第59章的織物和稅目5609、5807、5811、6213、6214、6301至6306和6308以及子目6307.10、6307.90、9404.90和9619.00.31-33的商品外,如果商品不是針織成形的,而是完全在一個國家、領土或島嶼屬地縫合,那么該國家、領土或島嶼屬地即為該產品原產地。
(4)如果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原產國無法根據本節第(c)(1)、(2) 或 (3) 款確定,則該貨物的原產國是對產品進行最重要的加工或者制造工序的國家、領土或島嶼屬地。
(5)如果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原產國無法根據本節第(c)(1)、(2) 或 (3) (4)款確定,則該貨物的原產國是對產品最后進行重要的加工或者制造工序的國家、領土或島嶼屬地。
(二)套裝的原產地判斷
當按照《美國協調稅則》可歸類為套裝的貨物包含一個或者幾個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組成部分,且無法根據本節 (c) 款對該套裝所有組成部分確定一個原產國時,每一個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組成部分的原產國應該分別按照本節 (c) 款加以確定。
(三)稅號歸類改變的特殊規則
1. 根據稅號適用規則
為確定本款(c)(2)項下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原產國,根據紡織品的稅號適用下列規則,考慮到不同稅號對應的具體規則太多,此處以常見的被子(940490)、床單(630210)、機織布(5408)、無紡布地毯墊(5603)列舉如下:
2.稅則號歸類改變規則的例外
對于海關稅則分類號(HTSUS)第6213和6214章以及6117.10、6302.22、6302.29、6302.53、6302.59、6302.93、6302.99、6303.92、6303.99、6304.19、6304.93、6304.99、9404.90.85和9404.90.95的子分類號的貨物,(但不包括那些被歸類為棉制或羊毛制的貨物,或者由含有16%或以上重量比例的棉纖維的纖維混紡制成的貨物):
(i)如果貨物的織物經過染色和印花,并且伴隨以下兩種或以上后整理工藝:漂白、縮水、縮絨、起絨、蒸呢、永久硬化、增重、永久壓花或波紋處理,那么該貨物的原產國就是進行這些織物加工的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
(ii)如果根據本節第(e)(2)(i)款無法確定原產國,除了6117.10子分類號的針織成型貨物或由兩個或以上部件組成的貨物,那么該貨物的原產國就是通過織物制造工藝形成貨物織物的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
(iii)對于6117.10子分類號的針織成型貨物或由兩個或以上部件組成的貨物,如果根據本節第(e)(2)(i)款無法確定原產國:
(a)如果貨物是針織成型的,那么該貨物的原產國就是從紗線到6117.10子分類號發生變更的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前提是針織成型部件是在同一個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針織的。
(b)如果貨物不是針織成型的,并且由兩個或以上部件組成,那么該貨物的原產國就是從未組裝部件到組裝后的6117.10子分類號貨物發生變更的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前提是這種變更是因為貨物在一個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完全組裝而成的。
二、美國海關針對紡織品原產地的歸類預裁定
根據《聯邦法規》第19章第177部分(19 C.F.R. Part 177),美國海關(CBP)可以依據企業提交的具體事實和材料,對商品的原產地、稅號、估價方式等問題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斷,即Customs Ruling。美國海關作出的裁定包括歸類裁定、原產地裁定、價格裁定和標簽裁定。一旦裁定作出,美國海關(CBP)及其轄區內各口岸必須按照該裁定執行,除非裁定被正式撤回或修改。針對紡織品的原產地判斷,美國海關曾經作出過多項預裁定,現列舉部分產品以供參考。
案例一:
裁定編號:N112936 時間:2010年7月15日
產品:羽毛填充的枕頭,HTS:94049020
生產流程:
方案 1:聚酯織物在臺灣梭織(woven)和加工。 聚酯纖維填充物在中國成型。這兩種產品都運往美國,在美國,織物被裁剪成上下兩塊,然后縫合成枕頭外殼。 將纖維吹入枕殼,然后縫合枕殼。貼上標簽,將枕頭運送給美國的客戶。
方案 2:用于頂襯的聚酯織物在臺灣梭織(woven)并完成。用于底襯的聚酯織物在 B 國梭織(woven)并完成。聚酯纖維填充材料在中國形成。所有這三種產品都運往美國,在美國,織物被裁剪成頂襯和底襯,然后縫合成枕頭外殼。 將纖維吹入枕殼,然后縫合枕殼。 然后貼上標簽,將枕頭運送給美國的客戶。
原產地認定與分析:
方案1原產地為臺灣,理由如下:
1.由于標的商品并非完全在單一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獲得或生產,因此第 102.21 條(c)(1)款不適用。
2.在根據本條(c)(2)款確定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原產國時,應適用以下規則:(e)段的相關部分規定:HTSUS 稅則轉變或例外,其中9404.90,除本條(e)款(2)項規定的子目9404.90項下的貨物外,可歸入子目9404.90項下的貨物的原產國為構成該貨物的織物通過織物制作工序形成的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子目 9404.90.20 不屬于上述稅號改變規則的(e)(2)段例外情況。 枕頭由纖維填充物和紡織品外殼制成。 在方案 1 中,外殼由在單一國家形成的織物制成。 由于構成枕頭的織物是在單一國家(即中國臺灣)形成的,因此,根據稅號改變要求的條款,方案1枕頭的原產國為中國臺灣。
方案2原產地為美國,理由如下:
1.由于組成枕頭的面料并非在單一國家形成,第 102.21(c)(2)條不適用。
2.由于標的商品并非針織(knit)成形,且子目 9404.90不適用第(ii)條的規定,因此第 102.21(c)(3)條不適用。
3.根據(c)(4)款,就標的商品而言,最重要的制造過程發生在面料制作之時。根據布料制作工序而非組裝工序來確定原產國。就本案而言,外殼的織物制作過程是最重要的制造過程。正是外殼實際構成了商品。然而,方案2的枕頭外殼的面料來自不止一個國家。由于兩種面料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不能根據第 102.21(c)(4)條確定單一原產國。
4.(c)(5)款規定:如果紡織品或服裝產品的原產國不能根據本條(c)(1)(2)(3)或(4)款確定,則該商品的原產國為發生重要裝配或制造過程的最后一個國家、地區或島嶼屬地。 因此,就情景 2 枕頭而言,原產國是發生重要裝配或制造過程的最后一個國家,即美國。
案例二:
裁定編號:N339971 時間:2024年5月21日
產品:被子和被套HTS:94044090
生產流程:
中國:織造 100% 聚酯纖維的坯布。布料運往越南。
越南:正面面料進行染色、漂白和縮絨處理,反面面料經過染色和印花,以及漂白和縮絨處理。裁剪面料。越南產的填充物縫制成被芯并填充。縫合被芯和被面。
被子與一個或兩個被套一同包裝后出口至美國。
原產地的認定與分析:
原產地為中國,理由如下:
1.涉案商品并非在單一國家、領土或島嶼領地完全獲得或生產,第102.21條第(c)(1)款不適用;
2.(c)(2)款稅號改變規則:(e)段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e)(1)款規定:除本節(e)(2)款的情況外,子目9404.90下的商品的原產地,應以制造其面料的國家、地區或領土為準。
該被子的稅目 9404.90.8522,屬于上述關稅轉換規則第(e)(2)段例外情況中的一種。因此,適用 19 CFR 102.21(e)(2)(i)的規定,該商品的原產地是指在該國家、領土或島嶼屬地內,布料不僅完成染色和印花,還進行了兩種或以上的以下整理工藝:漂白、縮水、縮絨、起絨、蒸呢、永久硬化、增重、永久壓花或波紋處理。由于涉案被子的正面面料經過染色、漂白和縮絨,但未進行印花,因此上述19 CFR 102.21(e)(2)(i)的例外規定不適用。
(e)(2)(ii)規定:如果根據本節(e)(2)(i)款無法確定原產國【不包括子目6117.10的針織成型或由兩個或更多部件組成的商品】,則原產國為構成該商品的面料通過織造工藝形成的國家、領土或島嶼屬地。
由于涉案被子和枕套套裝的外層面料是在中國通過織造工藝形成的,根據上述19 CFR 102.21(e)(2)(ii)的稅號改變規則,該被子和枕套套裝的原產國為中國。
三、美國原產地預裁定的申請
根據《美國聯邦法規》19 CFR § 177.1(b)的規定,商品進口商、出口商或者和裁定問題有直接、可論證利益關系的任何人,或通過其代理人申請,包括個人、公司、合伙企業、組織及其他主體或團體。美國海關預裁定的辦理流程一般包括四個階段:材料準備、正式提交、審查裁定和執行預裁定。
首先,申請人需準備一套詳盡的商品說明文件,包括:商品描述、用途、稅號(HTSUS)、照片或圖紙、制造工藝流程、原材料來源及成本明細、關鍵部件構成,以及其他技術說明或用戶手冊。特別是在原產地認定問題上,應詳盡列明各生產工序所在地區或者每種材料來源的國家。申請材料提交后,美國海關(CBP)將開始審查資料,如果有疑問或資料不足,通常會要求申請人補充說明或提供更多細節。在此過程中,企業應對關鍵加工步驟、原材料構成、各生產地的加工比例等問題提供清晰解釋,必要時可附上技術意見書。CBP一般會在30至90日內出具正式書面裁定,載明對商品原產地的認定邏輯與結論,并分配裁定編號,同時在公開數據庫中發布。一旦裁定生效,企業在后續進出口申報中便可據此作為官方依據,美國海關也會依法認定其效力。如企業后續產品生產流程或供應鏈發生重大調整,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重新申請新的預裁定,以確保合規。除了非優惠原產地的裁定外,還可以申請針對NAFTA或USMCA的預裁定。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費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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