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A公司(原告)在與B公司(被告)的磋商中披露的項目采購單價、產品名稱、數量及規格等信息,屬于典型的商業秘密。
來源 |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案件快遞
甲公司就某工程項目的閘閥采購事宜向A公司詢價,明確指定需要B公司生產的閘閥,故A公司通過磋商獲得B公司就該項目的授權,并將其與甲公司之間項目采購的單價、產品名稱、數量及規格等具體需求同步告知了B公司。
此后,甲公司向B公司詢價。B公司在明知該項目與A公司參與的項目為同一項目的情況下,利用其與A公司磋商過程中知曉的價格信息,以低于A公司的供貨價格自行與甲公司達成合作。同時,B公司向A公司發出《授權告知函》,單方面終止該工程項目的授權。
A公司認為,B公司擅自取消授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且其利用授權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搶奪交易機會,侵害了自身利益,遂主張B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本案中,A公司在與B公司的磋商中披露的項目采購單價、產品名稱、數量及規格等信息,屬于典型的商業秘密:一是具備秘密性。上述信息為當事雙方交易磋商過程中才會知曉的事項,不為公眾所知悉;二是具備價值性。項目采購單價是決定交易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對甲公司的采購決策及A公司的預期利潤具有實質影響,具有商業價值。因此,應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B公司應承擔保密義務。
但是,B公司在明知A公司與甲公司向其詢價的項目為同一項目的情況下,利用其與A公司磋商過程中所知曉的價格信息,以低于A公司價格,自行與甲公司達成合作協議,該行為違反了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向A公司賠償50000元。
商業秘密凝結了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創造的智力成果,是企業核心競爭力之一,能否保護好商業秘密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長遠發展。商業秘密一旦遭到泄露,將對企業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法官提醒
企業經營過程中應增強商業秘密保護意識,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根據商業秘密的不同類型、載體形式和密級程度,制定差異化的保護措施,對涉密信息采取必要的技術加密手段。同時,要加強員工保密教育培訓,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方式明確權利義務,做好商業秘密全方位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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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來源 | Pexels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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