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借款糾紛中,如何平衡債權實現與企業發展,考驗著司法的智慧。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化解的一起貸款逾期案,既保障了金融機構權益,又為小微企業紓困解難,展現了司法服務的溫度與力度。
2022年12月,張某因經營需要,與某金融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貸款20萬元。后因經營受挫,資金周轉困難,導致貸款逾期。金融公司經多次催收未果,遂訴至華龍區法院要求還款。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并未急于裁判。經細致了解案情,法官發現張某并非惡意拖欠,而是因投資暫時無法收回,短期內確無清償能力。“若徑行判決并強制執行,張某經營主體可能難以為繼,金融債權最終實現亦存在風險。”法官考量著雙方的現實處境——張某的焦慮與無奈,金融公司維護權益的訴求,都需要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妥善回應。
“關鍵在于尋求一個平衡點。” 基于此,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初期,雙方分歧明顯:張某表示短期內無力償還,金融公司則堅持按合同約定主張權利。
法官居中溝通協調,一方面,向金融公司說明張某的實際經營困境及當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導向,建議給予合理寬限期以恢復其償債能力;另一方面,向張某釋明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逾期責任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引導其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方案。
經過數小時的耐心溝通與釋法析理,雙方逐步縮小分歧。 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金融公司同意給予張某一年還款寬限期;張某承諾將嚴格履行還款義務。一場可能引發“雙輸”局面的糾紛得以有效化解。
下一步,華龍區法院將持續深化“如我在訴”理念,在金融借款等涉企糾紛處理中,更加注重換位思考與利益平衡。通過深化多元解紛機制,靈活運用調解、和解等方式,為暫時陷入困境但有發展前景的市場主體爭取紓困時間,同時依法保障金融安全,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為區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期數丨2437
供稿丨民事審判庭 趙利兵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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