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
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守法意識
烏蘭察布交警
曝光最新查處的典型交通違法案例
案例一
2025年7月1日6時10分許,武某某駕駛號牌為蒙JP****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涼城縣新建路與北橋街交匯處時,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涼城縣交管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結果為:64mg/100ml。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相關法律規定,對武 某某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暫扣駕駛證6個月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7月2日7時36分,烏某某駕駛號牌為蒙B8***H的白色別克牌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察右中旗四興莊村附近道路處時,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察右中旗交管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結果為:64mg/100ml。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相關法律規定,對烏某 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暫扣駕駛證6個月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5年7月2日21時23分許,王某某駕駛號牌為蒙JFE***的小型汽車行駛至商都縣寧和路時, 因實施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商都縣交管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儀檢測結果為:43mg/100ml。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相關法律規定, 對王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酒后駕車的代價
遠比想象中沉痛
切勿抱有僥幸心理
酒駕會受到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將醉酒駕駛機動車列入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記12分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酒駕“零容忍”
烏蘭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珍愛生命,遠離酒駕!
來源/ 烏蘭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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