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一名婦產科主治醫生在社交平臺發文,傾訴自己在婚檢工作中遭遇的兩難處境,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該醫生提到,在實際工作里,無論是否將一方的艾滋病婚檢結果告知其另一半,最終往往都會面臨辭職或停職的風險。這一事件猶如一顆投入輿論湖面的石子,激起層層漣漪,將婚檢中醫生是否應告知另一方艾滋病病情這一復雜問題推到大眾眼前。
醫生的兩難困境
從法律層面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十分重視對患者隱私權的保護。《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公開艾滋病感染者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也著重強調保護患者隱私,禁止未經同意將病情告知除患者外的其他人,一旦醫生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這就使得醫生在面對婚檢中一方查出艾滋病的情況時,若擅自告知另一方,便極有可能觸犯法律紅線,面臨嚴重的職業處罰。
然而,從道德與職業倫理角度出發,醫生又肩負著保護公眾健康的責任。如果不告知,健康的一方可能在毫不知情的狀況下與感染者結婚,婚后通過性生活等途徑被傳染艾滋病,從而對其健康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這種損害不僅關乎個人,還可能影響到未來家庭中子女的健康,醫生難以對這樣的潛在后果坐視不管。所以,他們往往只能用隱晦的方式,如電話提醒對方“注意身體”“加強健康防護”,試圖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給健康一方一些警示。
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
這一困境的核心,是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激烈沖突。從個人角度講,艾滋病感染者享有隱私權,他們不希望自己的病情被隨意公開,以免在社會生活、工作以及婚姻中遭遇歧視和不公平對待,婚事受阻,生活與工作陷入困境。但從即將與感染者結婚的另一方來看,他們擁有對伴侶健康狀況的知情權,畢竟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了解、坦誠相待的基礎上,健康問題關乎自己的切身利益和未來生活走向。
在婚檢這個特殊場景下,知情權的意義更為重大,它不僅涉及婚姻的忠誠,更緊密關聯著婚后夫妻雙方、子女乃至整個家庭的生命健康權,是多種權利的復合體。從公共利益層面考量,保障婚檢雙方的知情權,不僅能維護個體權益,對整個社會的公共衛生安全也有著重要意義。若一方隱瞞病情,導致艾滋病傳播,會增加社會的防艾壓力和醫療負擔。
法律規定與現實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但在實際操作中,民法典對于艾滋病這類重大疾病,并未明確界定醫生和醫療機構的告知責任邊界。這就導致當感染者刻意隱瞞病情時,即便事后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可艾滋病的不可逆性和高危害性,使得事后追責根本無法彌補實際受到的傷害。
曾經有這樣的案例,河南一對新人婚檢后,女方疑似HIV陽性,醫院僅告知女方本人,后來法院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認定醫院無責。這一判決雖然遵循了法律條文,卻讓毫不知情的男方在婚后陷入巨大風險,凸顯出法律規定與保障公民健康權益之間的矛盾。
地方探索與解決思路
為了化解這一難題,一些地方已經展開積極探索。云南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突破性地賦予醫生向艾滋病患者配偶主動告知的權限,明確規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及時將病情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侶,若本人拒絕告知,醫療衛生機構有權代為告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則把“告知”職責賦予當地疾控部門,還規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應在知曉感染結果后一個月內,將感染事實告知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或委托疾控機構代為告知,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控機構有權告知。
從更廣泛的層面看,有專家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增加條款,明確醫師將婚檢結果僅告知另一半不屬于泄露患者隱私,以此保障醫師的權益;或者在保護個人隱私的條文中,規定結婚的伴侶享有對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的知情權,使婚檢中的告知義務得以清晰明確。也有人提議,可以將雙方的婚檢結果整合在同一份報告中,在婚檢前讓雙方簽署結果告知協議,這樣既能保障隱私權,又能滿足知情權。
婚檢中醫生是否應告知另一方艾滋病病情,是一個涉及法律、倫理、道德多方面的復雜問題。在保障艾滋病感染者隱私權的同時,絕不能以犧牲另一方的健康權和知情權為代價。我們需要通過完善法律、優化制度設計,在不同權利之間找到平衡點,讓婚檢真正發揮保障公民健康權益、維護家庭穩定的作用,避免類似的困境和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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