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談及未成年人保護法,腦海中浮現的理應是那些純真無邪的臉龐,是對弱小者的庇佑,是為他們構筑起的一道堅實的安全防線。然而,現實中一些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卻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這部法律的執行與初衷,它究竟是在守護每一個孩子,還是在某些時候成為了“小惡魔”的保護傘?
回顧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每一個細節都刺痛著公眾的神經。在河北邯鄲,三名初中生虐殺同學并埋尸,作案手段之殘忍、行徑之惡劣,讓人難以相信這出自未成年人之手 。還有大連13歲男孩蔡某某殺害10歲女童淇淇,將其騙至家中,因女童不愿發生性關系便痛下殺手,事后還在班級QQ群里“直播”搜查現場視頻,冷漠與殘忍令人發指。在這些案件里,本該被保護的未成年被害者,生命戛然而止,他們的家庭陷入無盡痛苦;而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卻因年齡的“免死金牌”,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框架下,所受懲處遠遠無法與他們犯下的罪行相匹配。
從法律制定的初衷來看,未成年人保護法強調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這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需要更多關愛與引導的考量 。但這里的“特殊、優先保護”,絕不該成為對惡性犯罪未成年人姑息的理由。法律的天平,應當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間找到精準的平衡。當一個未成年人犯下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和他人生命安全的罪行時,他們的行為已經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線,此時若一味強調年齡因素而從輕發落,無疑是對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的踐踏,更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二次傷害。
我們必須明確,未成年人保護法優先保護的應該是受傷害的孩子,是那些在暴力、欺凌、侵害下無辜的弱小群體。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和挽救固然重要,但這一切應當建立在對其行為進行嚴肅法律問責的基礎之上。不能因為他們年齡小,就忽視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不能讓他們逃避應有的法律制裁。
在一些西方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有著更為完善和細致的法律規定。比如美國,對于犯下嚴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會根據其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等因素,決定是否作為成年人進行審判 。日本在2023年修訂《少年法》,將18、19歲列為“特定少年”,對犯下重大刑事案件的“特定少年”適用一些成年人規定 。這些做法都值得我們借鑒與思考,在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同時,絕不姑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要讓未成年人保護法回歸保護受傷害孩子的本位,需要我們從多個層面努力。立法層面,應進一步完善法律條款,細化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行為的懲處規定,明確不同年齡段、不同犯罪情節下的法律責任;司法層面,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秉持公平正義原則,嚴格依法辦案,不能因為年齡而放松對犯罪行為的審查與懲處;社會層面,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從源頭上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守護孩子成長的盾牌,但絕不能成為“小惡魔”肆意妄為的擋箭牌。只有當法律真正優先保護受傷害的孩子,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給予恰當的懲處與教育,才能讓每一個孩子在法治的陽光下健康成長,讓社會更加和諧、安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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