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轉載自:天津消防薊州支隊
日前,天津消防薊州支隊官微發布
對天津市某食品廠臨時查封的案例
警示商家要提升消防安全意識
以及排查隱患的能力
具體詳情
【關鍵詞】臨時查封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日,薊州區消防救援支隊對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罐頭車間使用泡沫彩鋼板搭建,涉嫌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可燃材料裝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5.1.7 的規定,上述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該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2024年7月3日,支隊針對上述食品有限公司罐頭車間,使用泡沫彩鋼板搭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臨時查封。
【辦案過程】
2024年7月1日,薊州區消防救援支隊對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中發現該單位罐頭車間使用泡沫彩鋼板搭建,涉嫌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可燃材料裝修,不及時消除該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5.1.7 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填寫了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并對該食品廠經營人及主要負責人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經法制審核后,2024年7月3日,支隊作出查封決定,下發了《臨時查封決定書》,于當日送達,并全程錄音錄像。
在查封后,支隊加強指導和宣傳,發動經營人積極推動整改,在整改期限內,該食品廠完成整改。2024年8月1日,支隊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下達了《同意解除臨時查封決定書》。
【查處理由及結果】
因天津某食品有限公司罐頭車間使用泡沫彩鋼板搭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5.1.7 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上述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案例評析】
該單位罐頭車間使用泡沫彩鋼板搭建,增加了火災發生幾率,一旦發生火災,火災發展迅速,易造成人員傷亡,帶來極壞的社會影響。支隊充分利用此事件,聯合屬地政府對周邊廠家進行指導與宣傳,全面提升廠家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排查隱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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