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險理賠團隊律師成功代理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秦XX一審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付98829.05 元及恢復保單效力,一審秦XX敗訴。秦XX一審敗訴后,找到了我們保險理賠律師團隊,保險律師何帆、陳偉經過研討,陳偉律師作為秦XX的二審代理律師,提出了非常專業的代理意見,最終二審進行調解,保險公司賠付73387.77元,并延續保單。
案情簡介:
原告的女兒秦XX為投保人,先后三次為被保險人秦XX投保了“好醫保”長期醫療保險。保險期間如下:
第一次保險期間:2019年3月14日00時至2020年3月13日24時。
第二次保險期間:2020年3月14日00時至2021年3月13日24時。
第三次保險期間:自2021年10月26日00時起,為期1年。
2022年8月5日,原告因便血住院治療,診斷出右半結腸低分化腺癌等疾病,共計住院24天。在理賠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以原告未告知其于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1日在貴港市覃塘區XX院的住院記錄為由拒絕理賠,并解除了保險合同,退還了全額保費。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1.原告在投保前曾因便血查因住院,但在投保過程中未告知,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其依法依約可解除保險合同且不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條款中已對保險理賠條件及其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明確約定,其已盡到應盡的提示義務。健康告知條款并非免責條款,是必須經原告事前確認方可啟動投保的事項,其在保險合同首頁以主要位置、突出、加黑的形式提示,投保回溯記錄、投保后當日回訪錄音亦顯示其設置多重確認環節,反復提醒投保人注意。
3.保險合同7.6本公司認可的醫院用于解釋2.5.3中一般醫療保險責任的專有釋義。
4.原告在違反健康告知的前提下訂立保險合同,違反誠信原則,其理賠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訴訟策略(篇幅有限,僅展示部分):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保險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提示,也沒有向投保人提供書面或口頭的說明,因此相關的格式條款對投保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據保險合同的第7.6條,原告住院的貴港市覃塘區XX院并不符合二級醫院的標準。保險公司認為這一解釋只適用于理賠情況,而不適用于告知義務。對于合同條款的不同解釋,應當采取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案件結果:
某保司賠付上訴人秦XX保險金 73387.77 元,此外,涉案保單需要恢復保單效力,保單續保。
當遭遇重疾險拒賠,很多人第一反應是自己去和保險公司理論,或者隨便找個法律工作者咨詢。但看完上面的案例就知道,保險拒賠糾紛涉及醫學、法律等多方面知識,遠比想象中復雜。
何帆律師18096002027擁有醫學背景,能精準解讀病歷,直擊關鍵;曾擔任保險公司法律顧問,熟知他們的拒賠套路和合同漏洞;豐富的訴訟策略庫,能根據不同案情制定最優方案;再加上曾作為法官審理大量保險糾紛案件的寶貴經驗,這些優勢是普通人或普通法律工作者無法比擬的。
每個拒賠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看似相似的經歷,一個病歷記錄的差異、保險條款的細微表述,都可能改變最終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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