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在與他人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期間女兒吳某隱瞞受傷原因,騙取醫保基金,最終東窗事發,落得被刑事處罰的下場。請看封丘縣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騙取醫保基金的真實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2日,張某與曹某二人均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封丘縣某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曹某承擔次要責任。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7月4日,張某在某醫院因交通事故外傷住院治療,被告人吳某(張某女兒)隱瞞張某受傷經過,謊稱沒有第三方責任,并簽署患者外傷承諾書,以此騙取醫保基金22885.26元。2024年10月,吳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退繳全部非法獲利。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醫保基金待遇,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吳某具有自首、全額退贓、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情節,綜合其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可以適用緩刑。法院依法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官提醒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通過法律手段嚴懲騙保行為,不僅是對違法行為的震懾,更是對醫保制度公平性的有力保障。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騙保行為均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參保人員應當依法依規使用醫保基金,不得通過偽造病歷、票據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協助或參與騙保行為,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不僅侵害了醫保基金的安全,也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此案例為公眾敲響警鐘,提醒大家切勿因一時貪念觸犯法律,同時也彰顯了司法機關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的決心和力度。
來源:天平封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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