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 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
加強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一)
一、健全完善責任體系
(一)明確文物消防安全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要推動地方各級政府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將文物、博物館單位周邊嚴重影響文物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納入地方政府搬遷改造計劃一并整改解決;要針對本轄區內文物資源特點和保護利用等情況,認真分析研判文物消防安全形勢,研究火災防控措施。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明確承擔文物消防安全監管的內設機構和人員,實施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落實文物管理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直接責任。
(二)健全消防組織。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設置(明確)內設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距離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一級博物館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結合實際需要配足配好消防器材裝備,組織隊員定期開展防火培訓和滅火演練。其他文物、博物館單位要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齊人員和消防器材裝備,加強值班備勤和巡邏檢查。
(三)落實文物消防安全職責。文物、博物館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落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履行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文物、博物館單位要建立和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和職責任務。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保衛機構要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文章來源于“甘肅省文物局”,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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