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團隊保險理賠律師成功代理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當事人陳XX公司為其購買了重疾險。后診斷:甲狀腺乳頭狀癌,保險公司稱保險期間內只是患病,并沒有確診癌癥,并且甲狀腺乳頭狀癌屬于輕度疾病,因此拒賠。陳XX找到了我們保險理賠律師團隊,保險律師何帆、陳偉經過研討,陳偉作為陳XX的代理律師,提出了非常專業的保險理賠代理意見,最終獲得了法院的理賠支持,為當事人爭取了30萬的保險理賠金。
案情介紹:
2020年12月,原告公司作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其中,保險期間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30萬元。2021年11月10日,原告進行常規體檢。2021年11月18日,該中心出具體檢報告,顯示:甲狀腺右葉實性結節伴微鈣化,5類(可疑惡性表現),建議普外科就診。2021年12月,原告多次到醫院檢查,醫院診斷及建議為甲狀腺雙側葉小結節,其中大者位于右側,性質待定,請結合臨床及??茩z查,未明確所患病的具體性質,只是疑似。2022年1月20日,原告術前、術后診斷均為甲狀腺惡性腫瘤,并且出具病理檢查診斷報告書,病理診斷:(右甲狀腺)甲狀腺乳頭狀癌。后原告申請理賠,被告認為確診是在保險期外,并且甲狀腺癌屬于輕度疾病,不承擔輕度保險金。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原告2021年12月的四次檢查診斷均未明確診斷原告患有甲狀腺何種疾病,而是提醒原告疑似患有甲狀腺惡性腫瘤并且建議作進一步檢查,這是對原告身體中右甲狀腺腫物的性質的一種推測,未能得出明確的意見。直至2022年1月20日醫院的手術記錄和2022年1月26日醫院的病理診斷報告,原告所患甲狀腺疾病才明確診斷為甲狀腺惡性腫瘤。因此,原告確診時間應為確定表述診斷作出之日,而非“可疑”病癥作出之日。因此,原告訴狀所稱確診甲狀腺惡性腫瘤的時間在合同期內(自2021年01月01日零時起至2021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沒有事實依據。
訴訟策略(篇幅有限,僅展示部分):
從目前的醫療水平來看,很少對重大疾病在治療當天(或幾天)即予確診,對疑似部位進行檢查、手術切割、活檢并最終確診病情,需要一定的時間期限,不能苛刻的認為醫院最終確診時間在保險期限內來確定保險人應予賠付。具體到本案中,因原告檢查及手術治療部位均為右甲狀腺,且檢查疑似至手術治療完畢實際相隔時間較短,故原告甲狀腺惡性腫瘤確診之日應當以對甲狀腺疑似存在癌變進行檢查治療之日為判斷依據,如此,該等判斷才是合乎醫療規律及事實。
案件結果:
被告XX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陳XX賠付保險金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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