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8歲開始就在這個廠里了,幾十年經營到現在,現在廠里每年盈利也有二三百萬,債務我們肯定會想辦法還的,如果企業破產了,那我這輩子的努力也完了。”這是常熟某設備廠負責人見到破產案件承辦法官和管理人的第一句話。熱浪襲人的車間里,法官和管理人看到轟隆隆運轉的機器和手上滿是油污低頭干活的工人們,也許這就是無數個小微企業努力活下去的樣子。
破局求生:
從"資不抵債"到"和解重生"的關鍵抉擇
2021年8月,常熟市某設備廠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彼時企業賬戶余額僅剩200余元,實物資產經評估清算價值500余萬元,動產價值不到200萬元,而企業負債高達2500余萬元。若進行破產清算,普通債權清償率預計不足20%,企業將徹底退出市場。
常熟法院經審慎評估,發現企業核心業務仍具市場潛力,債務人保留企業經營業務的意愿強烈,同時大部分債權人對債務人所面臨的困境也表示理解。為了維持企業的運營價值,常熟法院指導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中表決通過了債務人《繼續經營方案》,同時引導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2021年11月,債務人向常熟法院申請和解,并提交和解協議草案,2021年12月,常熟法院裁定和解。轉入和解程序后,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下,協助債務人與債權人溝通協商,擬定和解協議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并表決通過了該和解協議,普通債權人清償率提高至32%。2022年2月,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通過“破產保護”模式為企業爭取了三年緩沖期,開啟“邊經營邊還債”的重生之路。
全程護航:
三維監管體系保障和解協議落地
鑒于和解協議履行期間為三年,為保障和解協議順利執行并監督債務人在和解協議履行期間的經營行為,常熟法院要求債務人作出相關承諾的同時,指導管理人對和解協議的履行進行全程監督。
“法院指導管理人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每季度前往債務人現場進行察看,了解債務人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并要求債務人及其有關人員向管理人報告債務人的業務及財產狀況信息,實現對經營動態的實時掌握。”案件承辦法官蔣先鋒介紹,“此外,還明確要求債務人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處分債務人財產,不得轉讓、變更債務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不得對外擔保,不得分取利潤,并定期對上述相關情況進行檢查。”
“為保證和解資金安全以及和解協議的執行,管理人要求債務人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按時將和解資金支付至管理人賬戶,由管理人監管并執行分配,確保資金閉環管理。”管理人律師事務所宋潔介紹。
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監督下,債務人如期完成四期和解資金的支付,不僅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的清償率也提高至32%。
涅槃重生:
信用修復激活企業發展新動能
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法院第一時間啟動信用修復機制,向涉執法院提交解除失信被執行人、解除限高申請,幫助企業恢復商業信譽。目前該設備廠已恢復正常經營,通過“司法緩沖+自我造血”實現良性循環。
“法院沒有簡單一破了之,而是給了企業重生機會!”債務人感概地說。6月30日,債務人向常熟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送上錦旗。
“常熟某設備廠和解案的成功,折射出破產和解程序在平衡各方利益中的獨特價值。該案創新采用分段彈性清償等機制,既保障了程序效率,又契合民營企業實際償債能力,是常熟法院運用破產程序助企紓困的典型實踐。案件審理中形成的‘評估-繼續經營-協商-監管-修復’全流程模式,為困境企業提供了可復制的司法解決方案。”常熟法院清算與破產庭庭長蔣先鋒介紹。
下一步,常熟法院將繼續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論述,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深化"府院聯動"機制,完善破產審判拯救功能,讓更多企業在司法護航下突破危機,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司法動能,真正實現“保護債權人權益”與“助企紓困”的雙贏局面。
供稿|清算與破產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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