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刑滿釋放且具備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恢復執行 ——劉某、陳某甲與梁某、張某甲等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案 【執行要旨】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勝訴當事人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仍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裁定中止執行后,各被執行人相繼刑滿釋放回歸社會,具備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九條第一款、《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止執行案件恢復執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等規定,申請恢復執行。法院經核實相關情況,依法立案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兌現勝訴權益。【基本案情】 劉某、陳某甲與梁某、張某甲等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法院判決:梁某賠償劉某、陳某甲的經濟損失179968.24元;張某甲、張某乙、黎某、黃某、陳某乙各賠償劉某、陳某甲的經濟損失15425.85元,梁某、張某甲等6人相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因梁某、張某甲等6人未履行完畢義務,劉某、陳某甲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梁某、張某甲等6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均在服刑,未能執行到位賠償款項,法院于2006年裁定中止執行。2023年,申請執行人陳某甲法院尋求幫助,稱其兒子被害未執行到位賠償款項,其夫,即申請執行人劉某于近年去世,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固定收入來源,讓本來就已困難的家庭雪上加霜,而被執行人相繼服刑完畢回歸社會,有一定經濟來源履行賠償義務。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材料,主動了解情況并指引其申請恢復執行。經依法查詢、凍結各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劃撥被執行人張某銀行存款62951.87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并通過多種渠道敦促其余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依法對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實施信用懲戒,截至2024年2月累計恢復執行執行到位13.8萬元。【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雖服刑完畢,但不代表履行賠償義務完畢。即使執行程序中止多年,只要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執行能力,法院仍可積極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始終秉持司法為民的理念,關懷與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用真金白銀兌現司法為民的莊嚴承諾。
提供統一、規范、簡潔的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是立足群眾司法需求,更加便利群眾行使訴訟權利的為民舉措。為進一步便利群眾訴訟,提高糾紛解決效率,保證公正高效審判,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落細在司法領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印發《部分案件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
本次發布的示范文本囊括刑事(自訴)、民事、商事、知識產權、海事、行政、環境資源、國家賠償、執行等9個領域、合計67類常見多發糾紛,在2024年3月4日印發的第一批11類試行示范文本基礎上新增56類。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當事人、律師、法官的意見建議,總結了第一批試行示范文本實踐經驗,進行了多方面的完善。
示范文本定于2025年7月14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推廣使用,推廣使用工作堅持“積極引導、尊重選擇”的原則,積極引導當事人及代理律師使用示范文本,并充分尊重當事人及代理律師意愿。后續示范文本將根據當事人及代理律師的意見建議進行動態優化完善。
在全面推廣使用前,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將陸續開展業務培訓、文本解讀、訴訟服務匹配升級、訴訟服務力量補強以及線上技術開發、程序調試完善等工作,為如期實現示范文本線下線上同步推廣使用做好充分準備。
掃描下方二維碼,查看《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印發部分案件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的通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 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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