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中,承包人除了要按承包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還往往承擔著“生態責任”。如果忽視保護土地的義務,就算按時交了承包費,要是沒盡到保護土地的責任,合同可能說解除就解除。
一份合法的荒山承包合同
在黑龍江穆棱市興源鎮,當地村委會把村里的一片荒山承包給了外村的常某春,雙方簽訂了《荒山承包合同》。從法律上來說,這樣的承包行為符合規定,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得按約定辦事。
只交錢不護山?這可不行
常某春確實按約定交了承包費,但問題就出在合同的其他約定上。這份合同里明確寫著,承包人要履行果樹栽植、改造嫁接、修川帶、刨魚鱗坑、造壓谷坊等義務,目的是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災,改善荒山的生態環境。
可常某春并沒有認真履行這些義務。他雖然建了些壓谷坊,也搞了點人工造林,但這些措施根本起不到保持水土、防山洪的作用。暴雨一來,承包的 8609 平方米土地出現了大面積水土流失,原本期待的 “荒山變綠山” 成了泡影,合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的目的完全沒實現。更嚴重的是,他還違法侵占了旁邊 15094.21 平方米(相當于 22.63 畝)的土地,這就不光是違約,還涉嫌侵權了。
法院怎么判?違約導致目的落空可解除合同
法院在審理這個案子時明確指出:合法的財產權利要保護,但合同義務也得履行。常某春雖然交了承包費,但沒盡到合同里的主要義務。那些該修的水土保持設施沒起到作用,該搞的綠化也沒達標,導致土地水土流失嚴重,這屬于典型的 “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最終法院支持了村委會的請求:
解除雙方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常某春要返還承包的 8609 平方米土地(產權編號 80322 號、80319 號);
違法侵占的 22.63 畝土地(確權編號 80330 號等共 8 個編號)必須返還;
對于非法占用的這 22.63 畝土地,按當地承包價格 200 元 / 年 / 畝計算,常某春要支付三年的損失共 13578 元。
至于常某春提出的補償請求,比如落葉松林木補償或辦理林權證,以及機耕費補償等,法院認為可以另案處理。
法律啟示
合同義務是鐵律:繳納承包費僅僅是履行了合同的一部分。在涉及國土綠化、生態保護的承包合同中,完成合同約定的生態治理和環境保護義務,才是實現合同目的的靈魂所在。承包方不能只顧經濟利益,而忽視甚至生態環境的保護。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土地承包可不是 “交錢拿地” 這么簡單。承包合同里約定的生態保護義務,和承包費一樣重要。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享受經營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起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的責任,否則,承包合同很可能會被依法解除。
案例來源:穆棱市興源鎮某村民委員會訴常某春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黑 1085 民初 9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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