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鎮巴縣三元鎮一村民李某在路過鄰居張某家門前時,被張某飼養的大型犬只咬傷。事發后,李某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雙方為此爭執不下,雖經村委會和派出所輪番調解,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法官指出,張某作為犬只飼養人,無論其日常采取的安全措施如何到位,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有故意挑逗或重大過失(即過錯行為)導致被狗咬傷,在不違背常理的情況下,依法都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經過法官耐心釋法,張某認識到自身管理過失,最終與李某達成和解協議,當場支付賠償款項,糾紛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
近年來,因飼養動物引發的侵權糾紛屢見不鮮。飼養動物尤其是犬只,雖是個人權利,但需履行法定義務:
1.必要的管理:圈養或拴養,安全措施要到位,避免犬只失控傷人。
2.接種疫苗:定期為寵物接種狂犬病疫苗,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3.主動避讓:在公共場所應主動避讓老人、兒童等易受驚嚇群體。
4.留存證據:若發生糾紛,應及時保存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
文明養犬是每位飼養人的責任,更是社會和諧的基石。通過本案,希望廣大群眾進一步樹牢法治觀念,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環境。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來源:鎮巴縣人民法院 編 輯: 燕子 審核: 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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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陜西眾致(漢中)律師事務所 周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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