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穩定的生活保障,撫養未成年人子女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近日,石棉縣法院首次適用地方性法規審理一起未成年人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追索撫養費案件,通過司法裁判傳遞正確價值導向——弘揚和關愛未成年人、重視家庭責任的社會風尚。
基本案情
小海系張某(母)與李某(父)婚生子,現年僅7歲。2024年10月,張某因與李某產生矛盾,外出務工一直未歸,未直接撫養小海,也未支付撫養費。2025年1月,李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一致:雙方自愿和好不離婚,小海由雙方共同撫養,張某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費至其18周歲,教育費、醫療費(報銷后)憑票據由張某、李某各承擔50%。因調解和好,法院未出具調解書,然張某在支付了小海2個月生活費后便未再繼續支付。
小海遂起訴張某,要求支付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張某則辯稱要支付撫養費,前提是與李某離婚。
法院審理
石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作出了明確規定,《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二十八條倡導培育文明家風,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該權利的實現并不以父母離婚為前提。張某因與李某產生矛盾后外出務工未歸,未履行其撫養小海的法定義務,在與李某達成一致協議后又違背協議約定,讓小海生活、教育、醫療條件得不到保障,且要以離婚作為給付撫養費的條件,不僅有悖基本人情倫理,亦違反法律強制性義務。
故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支付拖欠的小海2025年3月至6月撫養費,并從2025年7月起按約定標準支付小海撫養費至其年滿十八周歲止。
典型意義
2021年10月11日,雅安市人大出臺《雅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旨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本案中,石棉法院適用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關心照料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善待家庭成員,杜絕家庭暴力,約束家庭成員不良行為”,讓父母認識到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屬品,其權益具有獨立于父母關系的法律地位,無論家庭關系如何變化,那份血濃于水的責任永遠都在,該判決不僅打破了其“離婚才能索要撫養費”的認識誤區,也解決了“形式完整家庭”下隱藏的撫養缺位問題,彰顯了地方性法規在保護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中的重要作用。
來源:石棉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