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團隊保險理賠律師陳偉成功代理了一起恢復醫療險合同效力糾紛案件,當事人花XX從2021年開始就在支付寶購買好醫保。2022年5月,花XX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治療,出院后,花XX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稱花XX曾經住院診斷高血壓3級,與投保時健康告知不符”為由,解除案涉保險合同并拒賠,雖然此次理賠金額不大,但需要持續治療,后續治療的金額頗多,故恢復合同效力尤為關鍵花XX找到了我們保險理賠律師團隊,保險律師何帆、陳偉經過研討,陳偉作為梁XX的代理律師,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提出非常專業的保險理賠代理意見,最終獲得了法院的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支持。
案情介紹:
2021年3月,原告作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通過手機支付寶的“好醫保”頁面購買被告XX公司 的《XX健康XX保醫療保險條款》(以下簡稱“好醫保”), 保單號碼202103XXE,保險期間為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3 月8日。后原告續保。
2022年5月,原告因身體不適,前往廣西XX縣人民醫院就診。2022年5月11日,原告轉院至欽州市XX人民醫院。2022年5月18日,原告轉院至廣西XX醫院,于2022年5月24日出院。2022年6月8日,原告又繼續入院廣西XX醫院治療,2022年6月17日,原告出院,出院診斷為:1.多發性骨髓瘤;2.高血壓病;3.慢性胃竇炎(糜爛性);4.乙狀結腸息肉(多發)。
2022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XX公司申請理賠。2022年7月8日,被告XX公司出具理賠結論,以“原告曾于2021年1月31日至2021年2月4日于欽州市XX衛生院住院,住院診斷高血壓3級,與投保時健康告知不符”為由,解除案涉保險合同并拒賠。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一) 原告明顯不符合投保條件,且足以影響被告是否同意承保投保時,對《健康告知》進行確認是強制性流程,無法跳過,且被告對未如實告知的后果做出了說明。詢問內容包括:2 .被保險人正在或曾經患有下列疾病或癥狀:高血壓:2級及以上高血壓(未服藥時,收縮壓≥160mmHg或舒張壓≥100mmHg)
(二)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31日-2月4日在欽南區XX衛生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高血壓3級。入院記錄中體格檢查血壓值為180/120mmHg。從上述住院事實可以看出,原告在投保前已經患有高血壓,而且為3級,已經達到極高危的程度,血壓值也遠超過健康告知中詢問的上限數值,其在投保前已經患有高血壓3級的事實清楚、明確。
訴訟策略(篇幅有限,僅展示部分):
1、雙方訂立保險合同前,被告XX公司負有向原告交付具體且完整的健康告知條款的義務,該等交付義務是被告XX公司主動為之的法定義務。從邏輯上看,被告XX公司只有在投保前先向原告出示過健康告知條款,才存在對相關條款重點內容進行提示之可能性。顯然,交付健康告知條款是任何一份保險投保前被告XX公司對條款重點內容進行提示的必要前提與基礎。
2、我國保險法對于健康 告知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主義”或“詢問告知主義”
案件結果:
一、確認原告花XX與被告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的保單號為202103XXE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付給原告花XX;
二、被告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給原告花XX保險理賠款16129.11元;
何帆律師有醫學背景,能精準解讀病歷背后的醫學邏輯;畢業于985大學法學專業,保險案件全風險代理,免收差旅費,曾做過保險公司法律顧問,能預判他們的拒賠策略和漏洞;而法官經歷則讓他懂法院的裁判思路。如果你也遇到了重疾險拒賠的難題,別讓 "看似相似" 的案例誤導你,及時找專業律師分析案情,才能讓法律維權更有底氣。畢竟,在生命與條款的交鋒中,你需要的是一個既懂醫學、又懂保險、更懂法律的 "全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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